國有企業主席每月最高可領取3.2億越南盾的工資

內政部已起草了一項法令,規定直接所有者代表、國家資本代表和國有企業監事的工資、報酬和獎金制度

根據內政部的草案,這項法令規定了國家持有100%註冊資本的企業的直接所有者代表、監事的工資、報酬和獎金制度,以及國家在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超過50%至低於100%註冊資本的資本代表的工資、報酬和獎金制度。

直接所有者代表、監事、資本代表在企業直接工作,享受企業支付的工資和獎金。

對於不在企業直接工作的情況,將享受所有者代表機構支付的工資和獎金,以及企業支付的報酬。

內政部還明確,如果實現的利潤不低於計劃,則可以享受不超過基本工資兩倍的工資(主席最高可達1.6億越南盾/月)。

對於規模大、利潤遠高於最低利潤(銀行、電信、石油領域利潤為5.5萬億越南盾)的企業,在經濟中佔據重要地位,但工資低於市場上相當職位的情況,草案繼續規定更高的最高工資,但增加了工資框架以便企業實施。

具體來說,如果利潤高於最低利潤的兩倍(相應需達到1.1萬億越南盾的利潤),最高工資將是基本工資的2.5倍(主席最高可達2億越南盾/月)。

如果利潤高於最低利潤的三倍(達到1.65萬億越南盾的利潤),最高工資將是基本工資的3倍(主席最高可達2.4億越南盾/月)。

如果利潤高於最低利潤的五倍(達到2.75萬億越南盾的利潤),最高工資將是基本工資的4倍(主席最高可達3.2億越南盾/月)。

內政部表示,規定最高工資為基本工資的4倍是基於第44/2025號法令已經開放了最高工資框架,因此目前一些企業已經實施主席工資為2億至2.1億越南盾/月。

特別是有銀行集團的企業,董事會成員、監事的平均工資為2.13億越南盾/月,其中主席達到3億越南盾/月。

“因此,草案規定最高工資為基本工資的4倍(最高工資為3.2億越南盾/月),相應需達到2.75萬億越南盾的利潤,這與國有企業正在實施的實際情況相符”,草案明確指出。

相反,如果企業虧損或無利潤,則最高工資為基本工資的50%至80%。

草案還規定,新成立或新運營的企業在成立或新運營的第一年,最高工資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基於合併企業新成立的企業,如果工資低於合併前成員企業相應職位的實際最高工資,則可以按照相應職位的工資計算。

僅從事產品、公共服務活動的企業,可以使用產品數量、公共服務指標來評估、確定工資水平。

關於報酬水平,草案繼續規定非專職董事會成員、監事的最高報酬為相應工資的20%。

該法令預計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