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行外購藥物如何獲得醫療保險報銷?

向《青年在線》提問,讀者Thủy Tiên表示,參與醫療保險的患者如果醫院藥物短缺,是否可以報銷藥物費用?

民眾需要做什麼才能獲得正確和充分的報銷?

根據現行規定,當醫院沒有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藥物或醫療設備時,患者可以直接獲得報銷。然而,為了享受這一權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患者被迫外購的藥物或醫療設備必須屬於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

例如,根據衛生部第26/2019號通知頒佈的稀有藥物,或根據第98/2021號和第07/2023號法令作為普通商品交易的C類或D類醫療設備(不包括體外診斷設備、個人專用設備等)。

其次,在醫生開具處方或指示使用時,醫療機構正在選擇藥物、物資供應商但尚未有結果,或儘管已按照《招標法》正確執行了所有程序但仍無法選擇供應商。

同時,該醫院沒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藥物(或有但劑量、劑型不同且無法替代),或沒有等效的醫療設備可供使用。

此外,患者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無法轉至其他醫療機構,如健康狀況不允許、醫院正在醫療隔離或是專科、高級醫院。

如果無法從其他醫院調配藥物、醫療設備,且這些藥物、設備適合治療機構的專業範圍,曾在其他醫療機構獲得醫療保險支付,患者也可以在其醫療保險權益範圍內獲得報銷。

患者被迫從外部購買藥物或物資後,需要保留在藥品或醫療設備經營場所購買的有效發票。報銷金額將基於發票上記錄的數量和單價,但不得超過醫院最近中標的價格。

如果藥物、設備在治療醫院從未中標,社會保險機構將根據從高到低級別的招標結果:國家級集中採購、地方級、專科或相當於大省市如河內、胡志明市的機構。

如果藥物、醫療設備費用已包含在醫療服務價格中,社會保險機構將從支付給醫院的總費用中扣除這部分報銷金額。

相反,如果尚未計入服務價格,這部分金額將單獨支付給患者。

此外,如果醫院沒有屬於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輔助臨床服務(化驗、影像診斷等)且無法替代,醫療機構可以轉送樣本或轉診患者至其他地方執行。此時,與此服務相關的費用仍將通過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在所有需要從外部自行購買藥物、醫療設備的情況下,患者應要求清晰的財務發票,保留醫生的初始處方或指示,並聯系居住地的社會保險機構以指導及時辦理報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