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guyễn Văn Tuyên先生(同塔省)詢問,在合併後,鄉沒有重名的村,因此不需要制定改名方案。因此,鄉人民委員會是否需要在新規定實施前將“村”改為“鄉”?
內務部明確表示,根據內務部2012年第04號通知(經2018年第14號通知和2022年第05號通知修改補充),關於村、居民小組的組織和活動規定,在街道下是居民小組(街區),在鄉下是村(村、寨)。
因此,根據內務部,鄉人民委員會不需要將村名改為鄉名。
同時,內務部在第4168號公文中詳細說明了關於行政單位調整後新形成的鄉級行政單位中村、居民小組的轉換和因重名而改名的事項。
公文明確指出,暫時保留新形成的鄉級行政單位中的村、居民小組,直到政府有新規定。
在基層民主實施法規定的基礎上,確定新形成的鄉級行政單位中社區組織類型。
村在鄉、特別區(鄉、特別區下是村)組織;居民小組在街道(街道下是居民小組)組織。特別區根據法律規定被認定為城市類型(富國特別區),特別區下是居民小組。
合併、調整鄉、鎮與街道以形成新街道的情況:在新街道中統一組織居民小組。
合併、調整鎮與鄉以形成新鄉的情況:在新鄉中統一組織村。
內務部公文明確指出,最新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鄉級人民議會有權成立、重組、解散、命名、改名村、居民小組。
在此基礎上,因調整後新形成的鄉級行政單位中村、居民小組因重名而進行的轉換和改名事項如下:
對於將村轉換為居民小組或將居民小組轉換為村的情況:新鄉級人民委員會列出需要轉換為居民小組的村或需要轉換為村的居民小組名單,提交同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對於因重名而改名村、居民小組的情況:新鄉級人民委員會制定方案,徵求村、居民小組家庭代表選民的意見,如果超過50%的家庭代表選民同意,鄉級人民委員會完善方案,提交鄉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在地方政府組織法生效前,各省、市已在2025年調整後新形成的鄉級行政單位中因重名而進行的村、居民小組轉換或改名的情況,不再重新執行上述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