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關於街區、村組、居民區組織和運作的規定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取代胡志明市、平陽省和巴地頭頓省先前的規定。
根據規定,街區在坊級行政單位設立;村組在鄉級行政單位設立;居民區在昆島特別區設立。
對於具有特殊歷史形成、居住條件、城市化程度或實際管理需求的地方,鄉級人民議會可在徵求民眾和同級祖國陣線意見後,決定使用街區、村組、居民區或其他合適的居民社區名稱。該規定明確其為居民社區的自治組織。
每個街區、村組、居民區設有一名負責人,為非專職人員。鄉級人民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增設副職。
街區、村組、居民區負責人由居民社區會議在祖國陣線工作委員會與黨支部協商後提名的名單中選舉產生。選民也可自行提名或推薦候選人。鄉級人民委員會根據選舉結果決定認可負責人。負責人和副負責人任期5年。如因組織調整或自然災害、疫情需要,鄉級人民委員會可決定縮短或延長任期,但不得超過6個月,且須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審議。
規定還明確了選舉程序。選舉會議須有超過50%的家庭代表參加方可舉行。投票方式(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由會議決定。當選者須獲得最高票數或表決數,且需獲得參會家庭代表超過50%的同意。若兩次選舉均未選出,鄉級人民委員會將指定臨時負責人,並在6個月內重新組織選舉。
此外,規定還列出了多種活動形式,如社區會議、家庭問卷或在線表決,前提是符合信息技術應用條件並獲得社區同意。街區、村組、居民區會議每年定期舉行一次,以評估活動成果並收集居民意見和建議。規定鼓勵數字化應用以收集民意、公開信息、宣傳並支持居民使用在線公共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