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青年在線》提問的讀者Tuấn Tú表示:“我父母有一塊土地至今仍未獲得紅本。現在我母親去世了,但沒有立遺囑來分配財產給孩子們。
那麼,我和兄弟姐妹可以在遺產繼承申報文件中申報這塊土地嗎?還是必須在分配財產前辦理紅本申請手續?”
什麼時候沒有紅本的土地可以繼承?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的Ngô Gia Hoàng碩士表示,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想要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必須滿足2024年土地法第45條第1款的一般條件。
具體來說,需要有證書,土地沒有爭議,沒有被扣押或採取其他措施以確保執行判決,沒有被採取緊急臨時措施,並且在土地使用期限內。
其中,對於土地使用權(紅本、粉紅本等)必須有證書是一個重要條件,旨在檢查交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以及為國家便於管理,掌握土地使用狀況創造條件。
土地使用權交易在沒有證書的情況下原則上被視為無效,因為違反了土地法的規定。
然而,土地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即土地使用者沒有證書仍然可以進行交易,只需證明該土地使用權屬於他們的合法使用權。
這些例外情況列在2024年土地法第45條第1款a項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繼承,當合並田地、交換地塊時轉換農業用地,向國家、社區捐贈土地使用權,以及2024年土地法第124條第7款和第127條第4款a項規定的其他情況。
更具體地說,對於土地使用權繼承交易,2024年土地法第45條第4款規定:繼承人在土地已經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根據土地法、住房法、建築法在不同時期的規定頒發)或符合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的條件時,可以行使繼承權。
“符合頒發證書的條件”意味著此時土地使用者還沒有證書,但有足夠的依據確定土地使用權屬於他們(因為符合頒發證書的條件)。
因此,沒有紅本的土地在符合2024年土地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書頒發條件時可以繼承。
對於家庭、個人正在使用的土地頒發證書的條件,2024年土地法第137條至第140條有具體規定,基於以下因素:土地使用穩定性,土地使用權文件(如果有),開始使用土地的時間點,使用的合法性,與規劃的符合性,以及爭議狀況,作為確定頒發條件、承認面積和相應財務義務的依據。
繼承手續是怎樣的?
關於繼承手續,2024年土地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和與土地相關的財產的繼承文件必須根據民法規定進行公證或認證,公證、認證行為必須根據公證、認證法律規定進行。
2024年公證法第59條規定,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有權要求公證分割遺產文件。
除了第42條第1款或第43條第1款規定的文件外,要求公證分割遺產文件的檔案還必須有以下文件:死亡證明或其他法律規定證明遺產人已經死亡的文件。
在遺囑繼承情況下的遺囑;在法定繼承和民法典規定的不依賴於遺囑內容的繼承人情況下,證明遺產人與遺產受益人之間關係的文件。
在遺產是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證明遺產人土地使用權、財產所有權的文件。
公證員有責任檢查,確保遺產分割根據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檢查以確定遺產人確實是土地使用權、財產所有權人,以及要求公證的人確實是遺產受益人。
如果不清楚,公證員可以要求澄清或進行核實,要求鑑定。
同時,公證執業組織有責任在遺產人最後常住地的鄉級人民委員會和不動產所在地的鄉級人民委員會公佈接受公證分割遺產文件的情況。
公證員只有在確認已經完成公佈並沒有收到與分割相關的任何投訴、舉報後才能公證分割遺產文件。
公證分割遺產文件的手續也適用於只有一位繼承人的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情況。
公證、認證分割遺產文件後,繼承人應在文件公證或認證之日起30天內提交變更登記檔案。
經過公證的分割遺產文件是國家有權機關為遺產受益人登記土地使用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