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修訂)草案文件已由內務部發送至司法部進行審查,預計將在第十屆會議上提交國會。根據草案,公立事業單位將根據兩個標準重新分類:任務性質(基本公共服務或非基本公共服務)和財務自主程度。

高度自主的單位被授予全面決定組織、人事和財務的權力。負責人有權任命領導,自行決定人員數量,直接與專家、科學家和人才簽訂合同。提出了“自主程度越高,權力越大”的原則,並與問責制緊密結合。

有收入來源的單位必須制定內部支出規定,以支付公務員的額外收入,確保公平並激勵提高服務質量。

此外,草案取消了形式化的職業職稱晉升機制,改為基於職位和產出結果的管理,直接與公務員的工資和收入掛鉤。

該法案還多樣化招聘方式,除了傳統的考試和審查外,單位可以直接與專家、科學家和人才簽訂合同,從非公立部門接收高質量人力資源。公務員被允許在主管機構之外簽訂合同,參與私營組織的專業活動,如果不違反職業道德且不引起利益衝突。

這些改革旨在克服2010年公務員法及2019年修訂版的限制,主要根據財務自主程度分類單位,而未考慮任務性質。招聘規定仍然僵化,程序繁瑣,難以吸引和留住人才;同時,公立事業單位仍然臃腫,缺乏強有力的機制來社會化非基本公共服務,利用企業和私營組織的資源。

提議增加公立事業單位的自主權

取消公務員晉升考試

法案中的一個重要變化是取消職業職稱晉升機制,這被認為是形式化的,與工作效率無關。相反,公務員將基於職位和產出結果進行管理,收入直接與工作效率掛鉤。內務部期望這種方法能激勵公務員,而不是必須經歷晉升程序但實際任務不變。

此外,草案補充了保護公務員參與改革創新但未成功的機制,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這是鼓勵團隊大膽研究、試驗的步驟,避免畏懼風險的心理。公務員還被允許出資、參與管理、運營企業,特別是在商業化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方面。

該法案加強信息技術應用,在公務員管理中實現數字化轉型。管理數據將在全國範圍內連接和互通,取代手工紙質檔案,有助於降低成本、避免錯誤並提高監督效率。公立事業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也規定得更明確:必須對人力資源、財務、基礎設施負責,嚴肅處理內部違規行為,並公開行政程序處理,確保人民和企業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