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審判委員會,檢察院的起訴書有依據,針對正確的人,符合法律。
法院認定被告Thành的行為已構成逃稅和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的罪行。需要適用嚴厲的刑罰,與被告的行為相稱。
根據起訴書,2018年3月,Lê Văn Thành介紹Trương Thị Kim Xuân女士購買位於Duy Hà村(原Quảng Nam省Thăng Bình縣Bình Dương鄉)的土地,屬於Phạm Minh Thắng先生(Thắng先生委託Cao Thành Mỹ夫婦在土地使用權證書上署名),價格為85億越南盾。
由於土地面積增加了800多平方米,尚未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雙方未能簽署轉讓合同,僅簽署了承諾轉讓合同。
Xuân女士向Thành轉賬83億越南盾作為定金,Thành向Phạm Minh Thắng先生轉賬超過68億越南盾。
之後,Thành被Xuân女士委託辦理重新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手續,以簽署轉讓合同。Mỹ先生也授權Thành有權改變用途、分割地塊、轉讓土地。
當Lê Văn Thành辦理重新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以轉讓給Xuân女士時,發現土地面積比最初協議增加了480平方米。
Thành要求Xuân女士支付額外款項才進行轉讓,但被告提出高價,合作伙伴不同意。
此時,該地區地價上漲,Thành未經Xuân女士和Phạm Minh Thắng、Cao Thành Mỹ家庭同意,擅自將土地以210億越南盾的價格轉讓給Phùng Anh Tuấn夫婦。
之後,Xuân女士要求Thành儘快完成轉讓手續,但被告繼續提供虛假信息,稱重新頒發證書的手續尚未完成。
2020年8月,Xuân女士發現Thành擅自將土地轉讓給Phùng Anh Tuấn夫婦,因此要求被告賠償。Thành向Xuân女士支付了60億越南盾,剩餘23億越南盾未支付。
同時,當Lê Văn Thành以210億越南盾的價格將上述土地轉讓給Phùng Anh Tuấn夫婦時,但簽署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價格為4.6億越南盾。
Thành使用價格為4.6億越南盾的轉讓合同申報個人所得稅,導致應繳個人所得稅減少。
稅務機構的鑑定結論確定,Lê Văn Thành逃稅的個人所得稅金額超過4.1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