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峴港市人民法院剛剛判處被告黎文成(46歲,原籍廣南省會安市)1年6個月監禁,罪名是逃稅;13年監禁,罪名是濫用信任侵佔財產。
法院還要求黎先生賠償受害者的侵佔金額。同時,追繳超過127億越南盾的國家預算,作為被告的非法所得。
逃稅超過4.1億越南盾
根據起訴書,黎先生介紹張氏金春女士購買範明勝先生(原籍廣南省昇平縣平陽鄉)的一塊土地,價格為85億越南盾(勝先生委託高成美先生登記在紅皮書上)。
由於該地塊面積增加了超過800平方米,尚未獲得紅皮書,雙方未能簽訂合同,僅簽署了承諾轉讓合同。
張女士向黎先生轉賬83億越南盾作為定金,黎先生又向勝先生轉賬超過68億越南盾。
黎先生受張女士委託辦理重新頒發紅皮書的手續,以簽署轉讓合同。美先生也授權黎先生有權改變用途、分割地塊、轉讓等。
當黎先生辦理重新頒發紅皮書的手續以轉讓給張女士時,發現該地塊比最初協議增加了480平方米。黎先生要求張女士支付額外款項才進行轉讓,但由於被告提出的價格過高,張女士不同意。
此時,地價上漲,黎先生未經張女士和勝先生、美先生家庭的同意,擅自以210億越南盾的價格將地塊轉讓給馮英俊夫婦。
之後,張女士要求黎先生儘快完成轉讓手續,但被告提供虛假信息,稱重新頒發證書的手續尚未完成。
當張女士發現黎先生擅自將地塊轉讓給馮英俊夫婦時,要求賠償。被告向張女士支付了60億越南盾,剩餘23億越南盾尚未支付。
同時,黎先生以210億越南盾的價格將地塊轉讓給馮英俊夫婦,但簽署的轉讓合同價格為4.6億越南盾。黎先生使用價格為4.6億越南盾的轉讓合同申報個人所得稅,減少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由此,被告逃稅個人所得稅超過4.1億越南盾。
公證處會被處理嗎?
起訴書顯示,2019年6月7日,馮英俊先生和黎文成先生到會安市公證處簽署了上述地塊的轉讓合同,價格為210億越南盾。根據協議,黎先生(轉讓方)負責繳納各種稅費。
幾天後,黎先生與馮先生夫婦再次到公證處。黎先生簽署了公證請求書,要求取消之前簽署的轉讓合同,並重新簽署地塊轉讓合同,價格為4.6億越南盾。
隨後,黎先生使用價格為4.6億越南盾的合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並辦理將土地使用權證書過戶給馮先生夫婦的手續。
起訴書提到公證處:考慮到被告黎先生和馮先生重新簽署轉讓合同,但未與公證員商討;黎先生直接簽署公證請求書,且請求內容不屬於拒絕公證的情況,因此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因此,公證員的行為未違反公證法律,未與被告共謀,所以調查機構未提及處理。
審判委員會也認為調查機構不處理公證處是合適的。
此外,法院認為調查機構和檢察院已根據性質和程度決定停止對馮先生的逃稅罪調查,有依據,因此法院不再審查。訴訟機構未追究馮先生妻子的共謀逃稅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