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基金將接收、管理和使用來自軍隊內外企業、組織和個人的現金或實物捐款、贊助和支持。這些資源用於在政府預算尚未保障或未滿足實際需求時,支持國防政策和對外活動。

基金運作的原則之一是不接收損害國家利益、安全和國防的捐款、贊助和支持;不違反反腐敗、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的法律;也不支持非法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基金主席由國防部長任命和免職。副主席和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數量、任命和免職也由部長決定。

政府設立國防政策與對外基金

現金捐款可直接接收或通過銀行賬戶轉賬。對於實物,接收在雙方商定的地點進行,價值轉換為越南盾記錄在案。如果以工程形式贊助,從評估、批准技術設計、預算到施工許可、驗收、移交和保修的所有流程均按照現行投資建設規定執行。

基金資金將用於支持已有黨、國家方針或國防部長決定的政策或政策項目。此外,基金支持自然災害、疫情後果的恢復、搜救;幫助國防部下屬部隊完成軍事和國防任務;修復與革命相關的文化工程和歷史遺蹟;建設和修繕烈士陵園。

基金還負責國防對外事務,包括支持其他國家應對自然災害、疫情後果或進行搜救。

基金必須執行報告和會計制度,接受有權機關的審計和檢查。閒置資金允許在商業銀行存入最長12個月的定期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