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黃金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建議像買賣股票一樣徵稅

阮玉秀博士,前稅務總局局長,前稅務雜誌總編輯,在與《青年報》交流時提出了這一觀點。

他強調,網絡商品經營者目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1-2%,股票交易繳納個人所得稅0.1%,房地產交易繳納個人所得稅2%,因此對黃金買賣活動徵收個人所得稅是理所當然的,法律已有規定。只是尚未實施,並非新規定。

買賣黃金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建議像買賣股票一樣徵稅

* 先生,您認為黃金買賣活動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依據是什麼?

– 增值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所有組織和個人,即不排除任何人,只要進行買賣、經營、有收入,就必須納稅。

除了繳納增值稅外,企業有收入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有收入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基本法律都如此規定,即任何組織或個人從事經營、買賣商品、有收入都必須納稅。

在當前的投資經營渠道中,商品投資經營、股票投資、房地產投資都在納稅,只有黃金買賣尚未對個人實施,因此現在可以應用。

* 那麼為什麼直到現在我們才討論對個人黃金買賣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 這源於過去黃金市場的特點,大多數個人購買黃金主要是為了儲存,以備不時之需。

在國內,根據第24號法令的黃金管理機制維持壟斷,生產和經營金條多年,導致國內黃金價格大幅上漲,有時比國際黃金價格高出超過2000萬越南盾/兩。

國內市場不遵循國際標準,波動幅度很大。買入和賣出價差很高,有時黃金價格每天甚至每小時上漲。市場開始出現投機現象。

最近有人出售數百兩黃金,交易額達數十億越南盾,獲利數億越南盾但無需納稅。黃金買賣的差價全部落入投機者手中。

另一方面,黃金市場非常活躍,如果不加以調控,投機情況會更嚴重,獲利豐厚但無需支付任何稅款。

此外,對黃金買賣和經營徵收個人所得稅,確保與其他投資渠道的公平性,同時防止稅收流失。同時限制黃金投機現象。

例如,如果有人以1.2億越南盾購買一兩黃金,賣出1.25億越南盾,如果沒有稅收,他們獲利500萬越南盾,但如果有約2%的稅收,他們只能獲利250萬越南盾,這樣利潤降低,人們可能從黃金買賣渠道轉向儲蓄或其他投資。黃金經營需求減少,投機情況也得到限制。

* 有觀點認為,如果規定所有出售黃金的人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對於那些辛勤工作、一生積攢黃金、現在需要使用時出售的人,國家徵稅是否不公平?

– 對黃金買賣活動徵收個人所得稅需要有徵稅門檻,並排除某些情況以確保公平性。例如,買賣一兩黃金以上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出售金戒指的情況,可以考慮更高的門檻,因為有些人儲蓄,到老年時分給子女或出售治病,徵稅不合適。

可以看出,對黃金買賣徵收個人所得稅必須考慮法律門檻、購買黃金的時間等因素,以確定是否有經營因素。

至於徵稅形式,應在源頭扣除,交由黃金經營企業直接扣除稅款。

* 副教授丁重盛博士(經濟學家):

稅收將調節行為

在當前黃金買賣活動出現投機、國內黃金價格與國際價格差異過大的情況下,對黃金買賣活動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必要的。個人所得稅只應適用於那些經營、買賣黃金的人。

對黃金買賣活動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賣方徵稅)將對市場產生影響,限制黃金投機現象。這也是許多人期望的。長期來看,對黃金買賣活動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將調整市場行為,幫助黃金市場更健康發展。

* 應在售價上徵稅

關於政府要求對黃金買賣交易徵收個人所得稅以限制投機,阮文德先生,重信會計與稅務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表示,目前越南的黃金經營活動受多種稅收調整,包括進口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然而,金條市場有其特殊性。金條主要用於儲存,因此目前不徵收增值稅。允許經營金條的企業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在金條交易中不徵稅,因為當前觀點認為金條是“貨幣”,而非商品。

他支持將金條視為商品並對金條和素金戒指交易徵稅的觀點,因為過去一段時間黃金價格波動劇烈,黃金買賣和投機活動非常活躍。那麼如何對黃金買賣徵稅,因為金條和素金戒指被視為儲存資產,許多人多年前以很低的價格購買?

據他介紹,鑑於上述特點,很難基於買入和賣出價差徵稅,只應在售價上計算,稅率約為1%的增值稅和0.5%的個人所得稅,因為當前黃金價值很高。

目前金店在買賣黃金時已必須開具發票,因此要求對黃金買賣交易徵收個人所得稅以限制投機並不困難。通過企業和黃金經營戶在出售時監督,以及個人出售金條和素金戒指必須繳納交易額1.5%的稅,由企業和黃金經營戶臨時扣除,將增加有效的黃金管理工具,並避免投機。

* 一系列關於黃金首飾買賣經營的違規行為

根據5月底公佈的黃金經營活動遵守政策、法律的審計結論通知,國家銀行審計局表示,已發現一系列關於黃金首飾買賣、發票、憑證和稅收的違規行為。

在審計期間,國家銀行審計局表示,一些個人在銀行進行金條買賣活動,頻率連續多天,年交易額達數千億越南盾,目的是經營。

國家銀行審計局表示,第24/2012號法令未規定向個人頒發金條買賣經營許可證。

然而,個人被允許在(或與)國家銀行許可的組織買賣金條以獲利是法律允許的個人權利,符合《企業法》對“經營”一詞的解釋。這種情況客戶是否屬於納稅對象屬於財政部的管理領域。

買賣黃金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建議像買賣股票一樣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