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務部已向各省市人民委員會發送文件,就兩項修改指導實施特殊津貼制度和地區津貼制度的通知草案徵求意見。
新鄉鎮津貼水平不得超過舊鄉鎮中津貼水平最高的標準
據此,為考慮和決定修改指導實施地區津貼制度和特殊津貼制度以適應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取代之前的三級地方政府模式),內務部已向各省市發送文件2942號,審查並提出特殊津貼和地區津貼。
審查結果顯示,63個省市在重組前提出的建議有所不同,有些地方主要提議保持不變,有些地方建議採用較高水平或增加現行津貼水平。
在尚未實施工資改革、根據中央決議27重新安排各類津貼的背景下,內務部彙總並預計修改享受津貼地區名單,方向是新鄉鎮由具有相同津貼水平的舊鄉鎮組成時,保持舊鄉鎮的津貼水平。
內務部還指導新鄉鎮由具有不同津貼水平的舊鄉鎮組成時,新鄉鎮的津貼水平不得超過舊鄉鎮中津貼水平最高的標準。
此外,不結合審查津貼來新增或調整新鄉鎮的津貼水平(舊鄉鎮沒有津貼的,新鄉鎮也沒有津貼;不提高新鄉鎮的津貼水平高於舊鄉鎮的津貼水平)。
提議適用兩種特殊津貼的地區名單
內務部建議省市人民委員會指導內務廳牽頭,協調財政廳、民族與宗教事務廳及相關機構單位,根據現行規定繼續審查、平衡並提出合理的特殊津貼水平和地區津貼水平,以適應從63個省級單位減少到34個後新形成的鄉鎮地區。
內務部還建議審查鄉鎮地區名稱、管理範圍內的單位,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各省市負責審查、平衡津貼水平、地區名稱、管理範圍內享受津貼的單位。
在審查和平衡津貼水平的基礎上,內務部建議就兩項修改指導實施特殊津貼制度的通知草案和修改指導實施地區津貼制度的通知草案提出意見。
內務部還就修改聯合通知第11/2005號關於指導實施地區津貼制度的某些條款、項目和替換附錄的草案徵求意見。
在草案中,內務部提議用“根據本通知發佈的適用地區津貼的地區名單附錄”替換“聯合通知第11號發佈的各地區、單位地區津貼水平附錄”,並從2026年1月1日起適用。

草案還修改了通知第09/2005號關於指導實施對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武裝力量的特殊津貼制度的某些條款、項目和替換附錄。
據此,內務部提議從2026年1月1日起替換適用特殊津貼的偏遠島嶼和邊境地區名單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