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酸和水製造假醋:需要對假食品進行'重罰'

不僅是假醋,過去一段時間,許多類型的假貨不斷被職能部門揭露。難道是因為處理這些行為的制裁不夠’重’,所以許多人仍然不顧一切地生產和銷售假貨?

用酸和水製造假醋

峴港市經濟警察局最近當場抓獲了一個大規模生產假醋的窩點。初步調查顯示,Kiều Văn Thanh 先生及其妻子 Bùi Song Hậu 是位於峴港市安溪坊第45組的食醋生產設施的業主。

這個設施平均每天向市場投放超過1000升成品醋。然而,他們不是通過自然發酵方法生產糙米醋,而是使用工業乙酸與井水稀釋,比例為2升酸/100升水,以製造假醋。

警方已傳喚並送達了立案決定、起訴決定,臨時拘留了 Thanh 先生;對 Hậu 女士實施了禁止離開居住地的措施,涉及生產和銷售假貨作為糧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搜查上述生產車間,警方沒收了超過2000瓶成品假醋(相當於超過2000升假醋)以及20罐純乙酸(相當於600升酸)。據初步計算,這些原材料可用於生產約30000升假醋。

據職能部門稱,使用酸配製假醋會增加對胃的損害風險,導致神經中毒、癌症,甚至如果乙酸超過允許閾值,可能導致死亡。

此前,峴港經濟警察部隊也摧毀了一個生產假燕窩的鏈條,並沒收了近38000瓶假燕窩。

制裁有足夠的威懾力嗎?

談到這個問題,峴港律師協會的 Nguyễn Thị Thanh Thanh Trà 律師表示,根據第98、12和24號法令的規定,生產和銷售假貨的行為,根據違規程度,可能被處以300萬越南盾以上的罰款;最高可達2億越南盾,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輔助劑、食品防腐劑、預防疾病藥物、藥品、製藥原料、化妝品、醫療設備、頭盔等的假貨生產和銷售行為。如果違規嚴重,可能根據刑法第193條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生產和銷售假貨作為糧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是違規行為,可能被判處2年至20年監禁或終身監禁。

罪犯還可能被處以4000萬至2億越南盾的罰款,禁止擔任職務、禁止執業或從事特定工作1-5年,或沒收部分或全部財產。

據 Trà 律師稱,當刑法於2025年修訂時,對涉及上述罪名的商業法人的處罰已顯著增加。違規企業可能被處以20億至360億越南盾的罰款,取決於違規程度;可能被暫停活動6個月至3年或永久暫停。

此外,商業法人還可能被處以2億至6億越南盾的罰款,禁止經商、禁止在某些領域活動或禁止籌集資金1-3年。

據 Trà 律師稱,生產和銷售假貨的問題,特別是在糧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領域,正在日益增加。假貨不僅對合法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還直接威脅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

許多生產設施仍然公然運營,不顧規定,因為獲得的利潤相對於被處理的風險太大。正是由於利潤巨大,不顧一切、冒險的現象在許多地方發生。

“與實際的違規相比,目前在假貨和假食品領域的案件和處理違規行為還微不足道。如果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更堅決的掃蕩,不誠實的商業企業和個人將被迫退縮” – Trà 律師分享道。

峴港理工大學的化學系主任 Đặng Minh Nhật 副教授表示,工業乙酸主要通過化學合成過程生產,其中最普遍的是甲醇和一氧化碳之間的反應。

由於用於此反應的原材料可能含有重金屬,並且形成的乙酸具有高腐蝕性,在反應的高壓和高溫條件下,乙酸會釋放設備、管道中的鋼材中的重金屬,因此粗產品可能含有大量重金屬。

從粗乙酸中可以精煉得到食品級乙酸,用作食品添加劑以調節酸味,編號為INS 260或E260,或精煉到更高純度用於藥品。

工業乙酸,用作溶劑或工業生產的原材料,如果不符合食品添加劑標準,則不能用於食品生產,包括食醋。

用於食品的合成乙酸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 – 酸度調節劑的標準,其中包括鉛含量的限制。在QCVN 8-2:2011/BYT中,食品中重金屬汙染的限制也規定了食醋中重金屬的最大含量。

因此,使用工業食醋(未經食品標準認證)以及井水(未經處理以達到食品加工用水標準,根據飲用水質量標準)潛藏著重金屬汙染的風險,可能對人們的健康造成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