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由常務書記陳錦秀簽署發佈的第365號規定,總書記職務除了確保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委員的一般標準外,還必須成為領導核心、團結中心,匯聚併發揮政治體系、全黨、全民和時代力量的綜合力量。這是與2020年第214號規定相比的新點。
一些要求也進行了調整,從“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改為“具有敏銳的政治理論思維”;從“具有政治膽識、敏銳思維、研究、發現、提議和果斷能力”改為“具有政治膽識、敏銳、創新、突破、果斷思維;具有研究、總結實踐、發展理論、戰略定向能力”。
總書記必須成為全黨道德和智慧的最典型代表;具有淵博、全面的知識;在涉及國家命運的重大、複雜問題上保持明智;具有領導、指導中央、政治局、書記處的能力;建設戰略級幹部隊伍,特別是接班人。
候選人必須經歷並圓滿完成省委書記、市委書記或中央部門、部委首長職務;完整參加政治局一屆或以上任期。

對於國家主席、總理、國會主席的標準基本保持不變,但表述更具體:必須具有很高威望、全面突出的能力、淵博知識、領導經驗;完整參加政治局一屆或以上任期。
對常務書記職務的要求也進行了補充,從“具有很高威望、是團結核心”改為“在中央、政治局、書記處和全黨中是團結中心”;“具有較高政治理論水平”的要求改為“具有敏銳的政治理論思維”。
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委員補充了在執行所賦予職責和任務時果斷、堅決、有效的標準;在建設幹部隊伍、確保繼承、發展、代際平穩過渡方面具有心、視野和責任。
以前,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委員“有能力貢獻意見”,現在需要“有能力為國家制定長期發展戰略”,在制定路線、政策以及發現、提議實踐問題方面貢獻意見,供中央、政治局、書記處討論和決定。
中央委員的標準有許多變化,其中“在政治膽識、道德品質、工作能力方面是黨的典型”改為“政治膽識、道德品質、生活方式、先鋒性、模範性、建設性、戰鬥性、行動性、紀律性、人文性、能力、各方面威望”。
以前,中央委員必須“具有高度意識和責任、全面知識”,現在“是經過基本培訓、具有全面知識、通過實踐鍛鍊和考驗、具有創新思維、戰略視野、熱情、責任的幹部”。
同時,新規定補充了中央委員必須具有突出成績、在工作過程中有具體“成果”,並堅決鬥爭防止和打擊腐敗、浪費、消極、官僚主義、利益集團。
候補委員補充了在執行所賦予職責和任務時堅決、有效的標準;瞭解國內、區域和世界情況;有能力參與、貢獻意見和提議實踐問題,供黨中央討論和決定。通過工作實踐,這些人表現出領導、治理、管理能力,圓滿完成所經歷職務的任務,具有發展前景,並在有要求時能夠立即勝任分配、安排擔任具有中央委員結構的地區、機關、單位領導職務。
第365號規定還明確了其他許多重要職位的標準,如部門首長、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中央辦公廳主任、胡志明國家政治學院院長、主要新聞媒體領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部長和部門首長。這些職位必須具有深厚專業、實踐經驗、廉潔品質、管理能力,滿足革新、數字化轉型、國際 integration 的要求。
在地方層面,省委書記、市委書記必須在道德、智慧、威望方面典型,全面瞭解地方情況;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必須具有國家管理能力、指導經濟社會發展、廉潔品質。
祖國陣線和團體領導需要具有集合、動員群眾、監督、社會反饋、在人民中創造共識的能力。
在任命、推薦候選時的特殊情況
第365號規定明確了在應用職務標準時的一些特殊情況。據此,從其他地方調動的幹部不一定需要滿足“已經歷直接下級關鍵領導、管理職務”的標準。被任命擔任相當職務或兼任其他職務的人也不一定需要確保相當職務或兼任職務標準的全部。
武裝力量、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幹部在任命、推薦候選時不一定需要具有國家管理知識、技能培訓證書。對於任命到本規定中尚未有的新職務的情況,應用一般標準並參考相當職務標準。
對於首次被任命為各級領導、管理的人,不一定需要滿足關於領導、管理成績或已經歷下級關鍵職務的全部標準。其他特殊情況由有權管理幹部的級別審查和決定。
規定還委託中央組織部主持指導、跟蹤、監督執行;為政治局、書記處在評估、規劃、培訓、培養、調動、任命、推薦幹部候選方面提供諮詢。各級黨委、黨組織、機關、單位根據本規定和實踐制定屬於權限的職務標準。
本規定取代了2017年8月4日政治局關於各級領導、管理幹部職務標準框架、評估指標框架導向的第89號規定和2020年1月2日政治局關於屬於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書記處管理幹部職務標準、評估指標的第214號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