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3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涉及安全、秩序的10部法律修訂補充草案提出意見。
10部法律包括警衛法;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在越南居留法;越南公民出入境法;居住法;身份證法;基層參與維護安全秩序力量法;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道路法;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以及防火、滅火、救援法。
其中,對於身份證法,起草機關提議增加身份證被收回的情況。
補充規定,持有電子身份證的人在有權機關、組織、個人要求時,必須出示電子身份證,該機關、組織、個人不得要求持有電子身份證的人出示已集成到電子身份證中的文件或提供信息。
起草機關認為,現行法律關於電子身份證使用價值的規定,未規定持有者必須在有權機關、組織、個人要求時出示身份證的情況,因此機關、組織、個人不得要求持有者出示已打印、集成到身份證中的文件或提供信息。
此外,還建議在信息與身份證上信息相比發生變化時,持有者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材料證明已變更的信息。
這導致許多機關、組織、個人仍要求公民出示已集成到電子身份證中的文件或提供信息。
因此,有必要補充規定不得要求出示已集成到電子身份證中的文件或提供信息。
起草機關強調,如果不及時補充這一規定,將失去將信息集成到電子身份證的價值,使民眾看不到使用電子身份證的好處。
草案還補充規定,在因行政單位調整導致身份證上信息變更、身份證丟失或損壞無法使用時,可在公共服務門戶、國家識別應用程序或直接到身份證辦理地點在線辦理身份證換髮、補發手續。

關於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起草機關提議增加與內部運輸車輛必須安裝行程監控設備和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相關的規定。
據此,8座以下(不包括駕駛員座位)的商用運輸汽車必須額外安裝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8座及以上(不包括駕駛員座位)的載人商用運輸汽車必須額外安裝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
起草機關的信息顯示,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實施7個月以來,通過行程監控設備、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對商用運輸車輛的管理仍非常有限,未能滿足實際要求。
具體而言,8座以下的商用運輸汽車尚未要求安裝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因此無法管理和監控駕駛員的違法行為。
如不繫安全帶、雙手離開方向盤、用腳控制方向盤、駕駛時使用手機、超速行駛等。
無法在駕駛員出現異常跡象、可能不安全時(如打瞌睡、注意力不集中等)發出警告,這些潛在風險可能導致交通事故。
起草機關進一步指出,規定內部運輸車輛必須安裝行程監控設備和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是因為這些車輛形式上運輸本單位、企業的員工、貨物,但本質上參與交通與其他商用運輸車輛相同。
同時,這些運輸人員、貨物的車輛也是高度危險源(車上載有多人、運輸大型貨物)。
因此,需要監控和管理駕駛員、管理行程,以確保他們自身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
起草機關明確表示,補充這一規定非常必要和緊迫,為跟蹤、管理、監控、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行為、不安全行為等提供法律依據。
在審查這一內容時,國防、安全與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穗表示,有意見建議全面評估安裝行程監控設備、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規定的合規成本、隱私權保護影響。
同時,建議考慮安裝乘客艙監控設備的規定,因為這尚未涉及乘客的個人數據和隱私權。
草案還取消了商用運輸汽車駕駛員每週駕駛時間不超過48小時的規定。取而代之的是,修改補充駕駛員每日、每週連續駕駛時間的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