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一要求是根據副總理陳紅河在2025年上半年交通安全秩序保障總結會議後的結論提出的。
讓違法者記住並避免再犯
胡志明市一名交警官員認為,目前罰款形式有時不足以阻止再犯情況,特別是對於交通違法中的危險行為。
因此,一些違法行為可能會被提議增加公益勞動形式,特別是針對危險行為,如酒後或使用興奮劑後駕駛;在居民區、學校、醫院超速行駛;逆行、闖紅燈、進入禁行區、高速公路違規行駛。當違法者被處以公益勞動時,他們將看到自己的公民責任並改變交通行為…
在市民方面,阮文泰(34歲,原住平盛郡)分享道:“罰款現在很高,但不是每個人都害怕,尤其是經濟條件好的人。如果增加公益勞動形式,如掃地、打掃公共場所,既在心理上加重負擔,又幫助他們更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我認為這樣對每個人更公平。
許多逆行、闖紅燈事件對他人造成危險,僅罰款還不夠。如果違法者必須進行幾天的公益勞動,他們肯定會記住並避免再犯”。
國會代表裴懷山(河內)表示,第168/2024號法令大幅提高了交通領域行政違法處罰金額。許多常見行為如飲酒、超速、闖紅燈…都有高額罰款。
但實際情況表明,罰款形式有時不足以改變某些情況下的行為,其中不少高收入者交完罰款後可能…再次違法。
對於低收入者,罰款容易成為負擔,甚至導致負面情緒。因此,據山代表稱,公益勞動處罰形式可視為一種補充處罰。
要實施必須修改法律
與《青年報》交流時,許多專家同意增加公益勞動處罰形式非常必要,許多國家已應用。
然而,現行《行政違法處理法》中沒有關於公益勞動處罰形式的規定。此外,《刑法》在列舉對犯罪者的處罰時也沒有公益勞動規定。
因此,從法律角度看,如果要實施,要求有權機關必須在相關法律文件中研究調整,特別是《行政違法處理法》補充關於公益勞動作為補充處罰形式的條款。
法學碩士-律師阮氏碧蓮具體分析說,如果對交通違法應用公益勞動處罰,國會需要修改補充《行政違法處罰法》並增加行政違法處罰形式為公益勞動形式(具體為第21條第1款)。
同時,政府需要修改補充2024年12月26日第168/2024號法令,增加公益勞動處罰形式(第168/2024號法令第3條)。胡志明市如果要對交通違法應用公益勞動處罰形式,必須建議國會和政府修改補充上述法律。
據國會代表裴懷山稱,可以考慮並行結合兩種形式的方案:既罰款(但調整罰款金額以適合),又對嚴重行為、再犯或引起社會不滿的行為附加公益勞動。
“那時罰款仍上繳預算用於交通安全保障工作;而公益勞動是直接的補充教育”,山先生說。
關於對象和行為,山先生認為公益勞動可以首先應用於違法青少年——那些仍在形成人格、需要直接影響以提高意識的人。
對於如快速駕駛、蛇行、酒精濃度違法、多次闖紅燈再犯…等行為,公益勞動處罰將適合並起到警示作用。

應試點應用
與此同時,國會代表阮有通(林同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認為,要應用公益勞動形式,在補充到法律後,應在一些地方、大城市如胡志明市、河內…試點應用。
同時需要具體規定公益勞動的定義、適用範圍包括哪些行政違法行為、哪些領域可以應用。
規定應用條件如再犯次數、違法程度;最低、最高勞動時長;豁免對象;被處罰者的權利和義務;可能分配的合適公益工作清單;保護違法者機制以避免濫用情況…
“需要明確規定哪些違法行為將被附加公益勞動處罰,而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附加處罰”,通先生明確指出。試點應用後將仔細評估影響再廣泛推廣。
而阮文清先生,原越南運輸協會主席,認為許多國家,包括東盟國家,也已應用這種處罰形式並在教育違法者方面取得許多效果。
因此,根據副總理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指示,職能部門,特別是市公安局,需要儘快具體研究以提交有權級考慮。其中,要實現,需要提議修改補充《行政違法處理法》。
應直接交給公安機關作為主要負責管理、實施並與地方政府協調的單位。交給司法機構、陣線、團體發揮監督作用。
需要具體、明確規定每個環節、步驟的“責任地址”,避免無人負責的情況。
此外,為確保可行性,應先在胡志明市、河內等一些大城市試點,然後總結、吸取經驗並廣泛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