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增加3種國家為經濟社會發展收回土地的情況,保持75%的同意率

司法部已公佈審查國會決議草案的文件,該草案規定了在組織執行土地法過程中解決困難和障礙的一些機制和政策。

該草案由農業與環境部制定,並將提交國會審議於即將召開的第十次會議。

提議補充在自由貿易區、國際金融中心內實施項目的土地收回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補充了國家為國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的情況,作為人民武裝力量戒毒的基礎。

起草機構解釋稱,補充此內容是為了滿足國防、安全任務,解決中央指導委員會關於完善體制、法律的第08號通知中指出的“瓶頸”。

草案補充了3種國家為經濟社會發展收回土地的情況,以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為目的,以體現中央第69號決議精神。

第一種情況是收回土地以實施緊急公共投資項目;在自由貿易區、國際金融中心內的項目。

起草機構表示,實際上有許多使用土地的項目,如緊急公共投資項目。

在自由貿易區、國際金融中心內的項目,面積規模大,具有推動地方發展的動力,為國家預算貢獻大量收入。

但目前尚未有收回土地的規定,給土地獲取和項目實施過程帶來困難。

農業與環境部希望在收回土地時保持75%的同意率

第二種情況,收回土地以實施通過協議獲得土地使用權已到期必須完成協議的項目,或已過延期時間必須完成協議但尚未完全達成協議。

關於此內容,起草機構提出了兩個方案。其中方案1是已達成超過75%的土地面積和超過75%的土地使用者數量,則省級人民議會審議、通過收回剩餘土地面積以將土地分配、出租給投資者。

而方案2是已達成超過85%的土地面積和超過85%的土地使用者數量。

與之前草案僅停留在75%相比,本次提議補充了將同意率提高到85%的方案。

關於補充提議,起草機構指出,實際上許多項目通過協議機制實施,但有一小部分面積投資者無法與土地使用者達成協議,導致“項目擱置”狀況,造成土地資源浪費,拖延投資進度,並給投資者帶來困難。

農業與環境部提議選擇方案1,以確保滿足實際需求,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克服過去一段時間內許多“擱置”項目造成土地浪費的狀況。

目前,在投資者自行協議的情況下,收回土地的機制幾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當談判過程停滯時,許多項目可能擱置多年,影響投資者和規劃區內居民。

因此,本次提議被視為新的進步,首次規定具體比例以便國家干預支持土地清理。

第三種情況,起草機構提議補充是收回土地以創建土地基金用於按建設-轉讓合同(BT合同)支付項目,出租土地以繼續生產、經營,針對組織正在使用土地而國家收回土地的情況,規定在土地法第78條和第79條。

原因,據起草機構稱,是為了統一與公私合作投資方式的法律規定,創建土地基金用於按BT合同支付項目。

創建土地基金出租土地以繼續生產、經營,針對組織正在使用土地而國家收回土地的情況,規定在2024年土地法第78條和第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