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內務部發布的第12/2025號通知第3條,勞動者在已參加強制社會保險(BHXH)的情況下,有5種情況可以享受病假制度,包括:
– 生病或發生非工傷或職業病的意外。
– 在上班或下班途中發生意外。
– 因工傷、職業病或交通事故導致傷殘、疾病復發而進行治療、康復。
– 捐獻、摘取、移植組織、器官。
– 照顧7歲以下生病兒童。
女性勞動者在生育子女後,在享受產假制度結束前返回工作(根據《勞動法》第139條第4款規定),則有權獲得僱主支付的工資,並繼續按照本法第59條規定的標準享受產假津貼。
僱主和勞動者有責任為勞動者返回工作的時間繳納強制社會保險。根據第12號通知,這種情況仍可享受病假制度。
在勞動者因僱主遇到困難而暫停生產、經營,或因自然災害、火災、疫情、歉收,或因被調動參加國防、安全任務而暫停繳納退休和死亡基金的情況下,享受病假制度的權利不受影響。
特別地,使用毒品、前體毒品的勞動者將不能享受病假制度(除非根據執業醫師的指示使用前體藥物或含有前體的複方藥物)。
此外,勞動者在自傷或自殘健康時,將不能享受病假制度。
病假可以休多少天?
病假制度的享受時間按工作日計算,不包括節假日、春節、週末。
強制社會保險繳費時間不足15年的勞動者,每年最多可休30天。強制社會保險繳費時間從滿15年到不足30年的勞動者,每年最多可休40天。
如果勞動者強制社會保險繳費時間滿30年及以上,每年最多可休60天。
如果勞動者因生病或意外(非長期疾病)從事繁重、有害、危險職業或工作,或在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地區工作,享受病假制度的時間為:
– 強制社會保險繳費時間不足15年:每年最多40天。
– 強制社會保險繳費時間從滿15年到不足30年:每年最多50天。
– 強制社會保險繳費時間滿30年及以上:每年最多70天。
勞動者照顧生病子女的享受時間是多長?
每年最多享受時間不取決於勞動者開始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確定從事繁重、有害、危險職業/工作或特別困難地區,依據勞動者在享受病假制度休假時的工作崗位。
如果病假時間從年底延續到年初,則該休假時間計入勞動者實際休假的年份。
勞動者照顧生病子女的享受時間:對於3歲以下子女,每年最多20天;對於滿3歲至7歲以下子女,每年最多1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