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提高社會住房購買收入上限,總理要求具體指導

10月11日,總理範明政,中央住房政策和房地產市場指導委員會主任,主持了指導委員會的第二次會議,重點討論社會住房的突破性發展。

會議上的報告和意見顯示,政府和總理已發佈多項決議、公電和指導文件,以解決困難、障礙,促進社會住房發展和房地產市場安全、健康、可持續。

值得注意的是,10月10日,政府發佈了第261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關於社會住房的法令,其中將審查購買、租賃購買社會住房的收入上限提高到個人每月2000萬越南盾,夫婦每月4000萬越南盾,以及單身但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每月3000萬越南盾。

根據建設部的報告,16個地方預計達到並超過分配指標,包括:河內、胡志明市、峴港、順化、北寧、海防、寧平、同奈、興安、義安、廣寧、太原、金甌、廣治、廣義、宣光。

7個地方包括富壽、清化、芹苴、老街、慶和、西寧、安江有可能完成指標。

總結時,總理範明政要求繼續審查、完善制度,規劃必須穩定、長期,不破壞已制定的規劃。各地必須主動在土地分配、執行土地手續、根據權限解決障礙,如果超出權限、缺乏政策則繼續提出建議。

住房發展必須包括多個細分市場:高端、中等、低收入,確保協調發展,在必要基礎設施(交通、電力、水、電信)和社會基礎設施(教育、醫療、體育、文化等)方面不出現過大差距。

除了加強分權、授權與適當資源分配相結合外,總理表示,需要提高執行能力,加強檢查、監督,減少手續,降低投入成本。

他建議企業節約成本,減少不必要開支,使社會住房價格更合適、可接受;平衡國家、人民和企業之間的利益,如果有風險則共同分擔。

特別是,需要監督中介活動,運營房地產交易平臺,建立由國家管理的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交易中心,方向是公開、透明、適當、有效、符合權限。

關於具體任務,他指示建設部在政府發佈第261號法令後繼續發佈詳細規定的通知,以更具體地指導,例如關於社會住房項目手續的執行期限。

同時,政府將發佈適當文件,制定標準和原則,以便各地向企業分配建設社會住房的任務;建立監督機制,防止腐敗、消極、利益集團,防止政策套利。

建設部緊急提交關於國家住房基金詳細規定的法令,總理認為需要擴大對象並更靈活,其中包括受機構調整影響的幹部對象;有優先租賃和租賃購買的便利、靈活政策。

總理指示越南國家銀行督促推進發放14.5萬億越南盾信貸計劃,用於社會住房、工人住房貸款,方向是更便利、更容易獲得。

政府首腦同時注意控制投機性房地產信貸,防止房地產泡沫。根據總理要求,各銀行繼續節約成本,應用技術以降低對投資者和購房者的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