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辦公場所標準和定額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國家機關、黨組織、政治-社會組織、公共事業單位(統稱為機關、組織、單位),已頒佈並實施超過26年。
10月24日上午,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阮清河就此事進行了回答和解釋。
政府關於辦公場所使用標準和定額的規定
最初的標準和定額規定在政府總理的決定中(1999年7月5日第147/1999/QĐ-TTg號決定)。
隨後,政府頒佈了2017年12月27日第152/2017/NĐ-CP號法令,以取代該決定,現已被2025年7月1日生效的第155/2025/NĐ-CP號法令所取代,該法令規定了辦公場所和事業活動基地的使用標準和定額。
上述兩項法令均具體規定了總書記、國家主席、政府總理、國會主席以及從中央到省、市、縣各級機關、組織、單位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的辦公場所使用面積標準和定額。
對於各省、直轄市(除河內、胡志明市外),省委書記、市委書記的辦公場所使用面積標準最高為50平方米/人;省委副書記、市委書記、人民議會主席、人民委員會主席、省、市專職國會代表團團長的面積最高為40平方米/人。
這些職位的標準現已分別提高到65平方米和55平方米/人。
辦公場所用地面積則根據法令中的標準和定額,以及土地規劃、建設規劃,依據土地、建築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定。
其中,辦公場所的房屋和事業工程面積包括各職位的辦公面積、共用面積、專用面積,且必須按規定“依據法律規定按淨尺寸計算面積”。
慶和省省級機關辦公場所建設項目審批
上述兩項政府法令均規定了應用辦公場所使用標準和定額的“原則”。
即規定“本法令規定的辦公場所、事業活動基地使用標準和定額用作編制計劃和預算的依據;分配、投資建設、採購、租賃、管理和使用以及處理辦公場所、事業活動基地的依據”(根據第152/2017/NĐ-CP號法令第4條和第155/2025/NĐ-CP號法令第3條)。
慶和省省委、國會代表團和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建設項目(位於芽莊海濱陳富1區)總用地面積為23,259.4平方米,總投資額超過5446.62億越南盾。
慶和省人民議會已於2023年6月2日通過並頒佈的第17/NQ-HĐND號決議中批准了上述項目的投資主張。
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在2023年12月5日第2995/QĐ-UBND號決定中批准了慶和省省委、國會代表團和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建設項目(總投資超過5446.62億越南盾,使用省預算資金投資)。
慶和省省級機關辦公場所建設項目根據上述省決議和決定展開實施,而政府第152/2017/NĐ-CP號法令規定了辦公場所、事業活動基地使用標準和定額,當時正在生效。
然而,在慶和省人民議會第17/NQ-HĐND號決議和第2995/QĐ-UBND號決定中,均未依據上述引用的規定,將政府第152/2017/NĐ-CP號法令作為法律依據。
2025年3月28日,慶和省省級機關總部建設指導委員會常駐機構發佈關於“制定阮秉謙街(芽莊市)居民補償、支持和安置方案”的結論,以“確保慶和省省級機關總部園區與現有交通路線充分接壤”。
關於拆除房屋以收回阮秉謙街32戶居民土地,以擴大慶和省省級機關總部建設項目,確保四面臨街的結論,也未依據政府第152/2017/NĐ-CP號法令。
為何未依據標準和定額法令的法律依據?
據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一位領導表示,當省審議、頒佈批准慶和省省級機關辦公場所建設項目的決議和決定時,第152/2017/NĐ-CP號法令正在審議和修改中,因此未將該法令納入上述項目批准文件的法律依據。
然而,據這位領導稱,項目業主仍依據上述法令中的辦公場所使用標準和定額,編制投資方案提交省建設廳審議、評估,獲得批准後才展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