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興安省公安交警局千橋交警站表示,已對35歲、居住在河內市富泰社的拖車司機杜文俊處以5990萬越南盾的罰款。
司機俊因三項違規被罰款:在禁止超車的情況下超車、不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以及在體內含有毒品時駕駛車輛。此外,該男司機還被吊銷駕照24個月。

此前9月16日下午,司機俊在興安省龍興社路段39號國道上駕駛拖車,連續轉向,甚至駛入對向車道。在通過神溪社468號省道的交叉口時,司機還闖了紅燈。整個行為已被一名市民錄像並舉報。
接到信息後,9月19日,千橋交警站工作組發現一輛特徵與舉報相符的拖車正在興安省瓊富社路段行駛,因此要求停車檢查。
司機俊承認在9月16日下午駕駛了車輛。酒精和毒品檢測結果顯示,司機對毒品呈陽性反應。此事隨後被移交至興安省公安調查警察機關。
根據核實結果,職能部門確定俊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罪,而是屬於道路交通行政違法行為。
根據第168/2024號法令,在禁止超車的情況下超車,駕駛員將被處以400萬至600萬越南盾的罰款;不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罰款1800萬至2000萬越南盾;在體內含有毒品時駕駛車輛,罰款3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