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允許囚犯捐獻組織、身體部位,並儲存卵子和精子

10月27日上午,國會聽取常務副總理阮和平提交關於《刑事執行法(修訂)》草案的報告。

副總理表示,經過五年的實施,法律的一些規定已不再適應公安部隊和地方政府的新組織結構。

現行法律未明確各機構之間的責任和權限;未充分發揮鄉鎮級公安作為基層單位在社區直接管理、監督和教育服刑人員的作用。

副總理強調,修訂法律旨在調整刑事執行系統的組織結構,以適應新的機構設置。

同時補充規定,保障人權、公民權利,應用科學、技術和生物識別數據於管理和執行中。

草案還完善了關於刑事服刑人員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服刑人員管理制度,以及囚犯拘留制度的規定。

確保與其他相關專業法律規定的統一性和一致性,並符合越南當前及未來幾年的實際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補充規定囚犯有權捐獻組織和身體部位;依法享受捐獻組織和身體部位的政策和制度;依法儲存卵子和精子。這是與現行法律相比新增的內容。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的審查報告顯示,委員會多數意見同意草案中關於囚犯有權捐獻組織和身體部位、儲存卵子和精子的規定。

但建議只允許囚犯在為了救治其親屬的情況下捐獻組織和身體部位。

同時附帶嚴格條件,如囚犯自願、完全非營利、自擔費用、健康狀況良好且剩餘服刑時間短(不超過3年)等。

有意見建議,目前只應規定允許囚犯儲存卵子和精子,而不應補充關於捐獻組織和身體部位的規定。

關於刑事執行系統的組織結構;管理和執行刑事任務的各機構職責和權限,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審查和修訂,以避免與相關法律重複。

委員會建議修訂關於公安部、國防部刑事執行管理機構職責和權限的規定,以適應各機構的職權範圍。

關於徒刑執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修訂關於對囚犯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和法醫鑑定的規定,授權監獄、拘留所、省級公安刑事執行機構、軍區刑事執行機構決定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鑑定或醫學鑑定。

關於徒刑執行評級,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同意按月和季度進行徒刑執行評級的規定(取消按周、半年、一年的評級規定)。

但建議保留關於囚犯彌補其犯罪行為造成後果的標準,因為彌補後果是評估囚犯服刑意識的重要依據,保障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