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問題源於這種’家庭’紅皮書。針對許多讀者的疑問,胡志明市法律大學碩士吳嘉煌對此問題進行了進一步分析。
戶口上有名字的人是否自動成為土地使用家庭的一員?
‘家庭’主體首次在1993年《土地法》中被提及為’土地使用人’,但直到2013年《土地法》才正式定義:指根據婚姻與家庭法律規定,具有婚姻、血統或撫養關係,在國家分配土地、租賃土地、承認土地使用權時共同生活並擁有共同土地使用權的個人。
要成為土地使用家庭的成員,個人必須具有婚姻、血統或合法撫養關係,在國家分配土地或承認土地使用權時共同生活,並對共同財產的形成有貢獻。
因此,並非所有戶口上有名字的人都自動成為土地使用家庭的成員,如果他們未參與該土地使用權的建立。
這種理解與2015年《民法典》第212條一致:家庭成員共同財產僅在他們共同貢獻或共同建立財產時確立。
‘家庭’的土地使用權被視為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家庭不動產的處置必須經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成員同意。
源於’家庭’紅皮書的麻煩
過去,紅皮書和粉紅書只記錄’某戶’,而不具體列出擁有共同土地使用權的家庭成員。
實際上,當家庭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時,公證員必須審查每個家庭成員的身份以評估交易的有效性。
然而,由於法律缺乏統一指導,確定在頒發證書時誰是土地使用家庭成員面臨許多困難。各地應用不同:有的依據頒發時的戶口,有的依據血統、婚姻關係或經濟貢獻程度,導致長期爭議和申訴。
特別是,當有人分戶、外出工作或定居國外時,追蹤頒發證書時家庭成員非常複雜。
後果是,在轉讓、贈與、抵押家庭土地時,公證機構或土地登記辦公室通常要求戶口上所有成員共同簽署,耗費時間和成本。只要一人缺席或不同意,交易就無法進行。
相反,許多合同因只有’戶主’簽署而缺乏其他共同土地使用者的簽名被宣佈無效。
這種在證書上模糊記錄’家庭’主體的方式不僅給人民帶來困難,還使公證機構、法院、銀行等在確定合法交易主體時感到困惑。
因此,2025年之前許多關於家庭土地使用權的民事交易暴露了風險和不足,因為每個成員的權利未在證書上明確界定。
自2024年8月1日起:不再有’土地使用家庭’
針對與’家庭’土地使用人相關的問題,2024年《土地法》第4條做出了重要改變,正式不將’土地使用家庭’規定為土地使用人之一。
自2024年8月1日起,國家不再向家庭分配土地、租賃土地、承認或轉讓土地使用權。
在此日期之前以’家庭’身份使用土地的情況仍被承認,但之後家庭的土地使用權將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259條轉換為’土地使用群體’形式。
如果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割,群體中的每個個人可以申請分塊,獲得土地使用權和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並作為獨立土地使用人行使其權利和義務。
相反,如果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成員將共同執行或授權一名代表執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另一方面,2024年《土地法》第135條規定,家庭的土地使用權和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必須記錄所有擁有共同土地使用權的成員的全名,並附帶顯示詳細信息的QR碼。
確定擁有共同土地使用權的家庭成員以在證書上記錄姓名由這些成員自行協商並對法律負責。
如果各方同意只記錄代表姓名,證書必須明確此人是代表擁有共同土地使用權的成員(第5款)。
新規定有助於土地使用權的透明化,克服’土地共有但名單獨’的狀況,同時適應紙質戶口已被廢除的現實。只有證書上有名字的人才被法律承認為土地使用權和附著財產所有權的擁有者。
因此,在土地交易或爭議中確定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變得清晰,減少了法律風險和處理時間。
處理’家庭’土地交易時的注意事項
當進行與家庭使用土地相關的交易時,人民需要正確確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題。
如果證書上記錄’某戶…’,則土地使用權屬於該家庭所有成員共有,而不僅僅是記錄姓名的人。
因此,轉讓、贈與、抵押等交易必須經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成員同意和簽署,除非有合法授權。
對於正在使用土地但紅皮書、粉紅書上只記錄’某戶…’的家庭,應按照新規定申請換髮證書以記錄擁有共同土地使用權的家庭成員全名,以明確權益並預防土地使用和交易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