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7日,國會在會場討論了四份草案中一些仍有不同意見的內容:引渡法;移交服刑人員法;刑事司法協助法;民事司法協助法。
在正式引渡請求前,緊急情況下拘留權限的澄清
關於引渡法案,胡志明市的武輝康少將在討論意見中談到了緊急情況下拘留權限,以確保對象不逃跑,並體現越南在國際條約中的負責任承諾。
他認為這涉及人權問題,因此儘管立法思維發生了根本變化,未在具體法律中規定,但需要制定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即“哪些機關、哪些機關組有權在緊急情況下拘留人”。
他認為這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規定的拘留情況,因此需要在人民公安中設立一些職位組,如公安部各業務局、各省市公安局長等。
當規定這些職位組的權限時,有機制允許正職向副職授權執行;副職執行時必須完全依法負責,並對授權人負責。
關於緊急情況下拘留地點,康先生表示草案規定為根據越南法律規定的外國人等待出境住宿設施。
他認為這樣的規定“正確但略顯僵硬”,因為外國人住宿設施僅在某些地區有,並非所有地方都有。此外,在突發情況下,拘留要求可能在任何地方發生,需要立即執行。
他建議只需規定該對象將根據越南法律規定在住宿設施中拘留。
引渡罪犯的資產如何處理?
慶和省的杜玉盛代表評價該法案已具體化和概括了幾乎所有與引渡相關的問題。
但他提出問題,被引渡者,即罪犯或被判刑者,在有資產在請求引渡國的情況下,這些資產是否轉移給請求引渡國。
他分析現實中被請求引渡者,即罪犯或被判刑者,在請求引渡國生活一段時間通常有資產,可能是合法資產或犯罪所得資產。
在他們被引渡的情況下,這些資產如何處理,是轉移給請求引渡國還是留在被請求引渡國。
因為據他稱,現實中一些越南罪犯侵佔資產後逃往國外時攜帶了侵佔的資產。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需要明確規定從國外引渡此人回越南時,外國有責任將其在國外的資產部分轉移給越南。
類似地,對於從越南被請求引渡到國外的外國人,越南也有責任將其資產部分轉移給外國。
隨後解釋中,司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表示法案第37條非常具體地規定了被引渡者文件、物品、資產的轉移。
法案規定需要將被引渡者相關文件、物品、資產轉移給請求引渡國時,公安部將這些文件、物品、資產轉移給請求引渡國,符合越南和請求引渡國均為成員的國際條約,基於在轉移被引渡者時或根據與請求引渡國協議的其他時間點尊重第三方權利。
對於無法轉移而必須銷燬的文件、物品、資產,公安部通知請求引渡國,並建議保管這些文件、物品、資產的機關根據越南法律規定銷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