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1日上午,公安部部長梁三光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了關於修改和補充《國防、安全和工業動員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
據梁先生介紹,該法案包括兩條內容,其中一項是將國防和安全工業基金拆分為兩個獨立基金,包括安全工業發展投資基金和國防工業基金。
公安部被授權管理安全工業發展投資基金
公安部被授權管理安全工業發展投資基金,並將國防工業基金的管理權從政府下放給國防部。
“安全工業發展投資基金是國家預算外財政基金,在中央設立,由公安部管理,用於投資、支持實施各項計劃、項目、活動,承擔風險,進行風險投資,旨在建設和安全工業發展”,法律草案規定。
草案補充了安全工業發展投資基金的一些特殊規定,包括來自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成員貢獻的財政來源、承擔風險的操作原則、旨在建設和安全工業發展的風險投資,特別是,確認了不與國防工業基金內容重疊的原則。
具體規定避免與國防工業綜合體任務重疊

此外,該法案還補充了關於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一個部分,其中規定了綜合體的功能、任務、組成、核心成員、參與成員以及國家對綜合體的政策。
關於綜合體的補充內容基本與國防工業綜合體的規定相似,但具體規定了特殊內容以避免重複和重疊,並制度化政治局關於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要求。
根據草案規定,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由國家領導和指導,核心是核心安全工業基地,人民公安內外的組織、企業參與,擁有資源和科技潛力,以組織和執行建設和安全工業發展的任務。
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功能和任務是研究、應用科學、技術、設計、製造、測試、生產、完善、修理、改造、改進、現代化安全工業產品和服務。
綜合體的核心任務是安全、網絡安全工業產品和服務;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基於國家大數據的應用人工智能產品;業務技術、刑事技術產品、輔助工具、公安行業裝備;沿海、河流巡邏工具;防火、滅火和救援產品;生物技術產品等。
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還有任務掌握戰略技術、基礎技術、核心技術,轉讓、接收先進、現代技術轉讓;動員國家資源發展安全工業;研究、生產、提供服務和產品服務民生,將適當技術轉讓給民用工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在提交草案審查報告時,國會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表示,該委員會基本同意關於安全工業發展投資基金、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安全工業發展管理委員會及其特殊、優越機制和政策的規定。
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建議更清晰地研究安全工業發展投資基金的概念,涵蓋實際需求,緊跟政治局的指導精神;同時,研究修改國防工業基金的概念以保持一致。
關於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建議起草機構仔細審查安全工業產品和服務,避免遺漏重要的安全工業產品和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