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最近關於《越南民航法(修訂)》的討論中,許多國會代表就航空公司經常延誤航班、影響乘客出行和計劃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問題。
代表們建議必須對延誤乘客的賠償問題制定具體規定。Cao Vũ Minh博士(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經濟法律大學講師)向《青年在線》投稿分析了這一問題。
有道歉但賠償似乎被遺忘?
根據法律規定,航空乘客和行李運輸承運人必須與乘客簽訂運輸合同。乘客機票、行李票、運輸條例、運輸服務價格表以及雙方之間的其他書面協議是乘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由於承運人過錯導致乘客延誤航班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承運人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延誤航班是指實際起飛時間比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晚超過15分鐘的航班。
如果航班延誤是由於承運人過錯造成的,承運人有義務向乘客道歉,確保食宿、交通,並承擔與在機場等待時間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如果航班延誤2小時或以上,承運人必須為乘客安排合適的行程,或轉乘其他航班,使乘客能夠到達行程終點,免除行程轉換或航班轉換的限制條件及相關附加費(如有)。
如果航班延誤5小時或以上且乘客要求退票,承運人必須全額退還機票款。對於長時間延誤的航班,乘客還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已確認座位並持有該航班機票的乘客的不可退還預付款。
因此,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已在次級法律文件中規定得相當具體。然而,問題在於確定延誤時間的計算起點。
相關文件僅規定延誤時間的計算起點是“航班計劃起飛時間”之後的15分鐘。但是,“航班計劃起飛時間”由多個不同主體決定,在這些主體中,完全沒有乘客的意見。
這導致實際情況是,乘客到達機場後才知道自己的航班延誤。此時,乘客只收到“因運營原因延誤”的通知。
儘管航空公司向乘客道歉,但其他義務,如確保食宿、交通,並承擔與在機場等待時間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似乎被遺忘。
需要明確規定
目前,2025年9月20日《越南民航法草案》第53條第2款規定了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夠明確。
研究草案第53條第2款d、đ、e點表明,確定延誤必須基於“乘客已確認航班座位”的時間點。
根據這一規定,在許多情況下,乘客到達機場後才得知航班延誤,同時,這些乘客此時才被確認航班座位。
此外,草案第53條第2款d、đ、e點僅籠統規定了承運人在運輸時的義務,但未說明延誤多長時間。
例如,草案第53條第2款đ點僅規定:“如果乘客已確認航班座位但由於承運人過錯導致運輸延誤、取消或被拒絕運輸,則承運人必須為乘客安排合適的行程,或根據乘客要求退還未使用部分的票款,且不得收取任何相關費用”。
然而,如果將此規定適用於延誤僅約30-40分鐘的情況,則不可行,且不利於承運人與乘客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延誤時間需要在草案中具體規定,以確定相應的義務。
研究表明,草案第53條第2款需要調整,明確規定在延誤、取消或拒絕運輸的情況下,有損害賠償責任。
延誤航班是指實際起飛時間(從飛機撤輪擋起計算)比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晚超過15分鐘的航班……
超過73,000個航班延誤
據統計,僅在2025年前9個月,航空業記錄了超過73,000個延誤航班。
保持準點率超過80%的兩家航空公司是Bamboo Airways和VASCO,分別達到82.1%和81.8%。其次是Pacific Airlines,準點率為78.5%,Vietravel Airlines為70.6%。然而,這四家航空公司在國內航班總數中所佔比例非常低。
Vietnam Airlines和Vietjet Air的準點率分別為70%和55%。因此,這兩家航空公司的延誤率分別為30%和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