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乘機延誤、退票、賠償怎麼辦?

這是越南建設部長頒佈的第48/2026/TT-BXD號航空運輸通知中關於航空公司為因航班延誤、取消的乘客退票和賠償的值得注意的內容。

通知規定,對於延誤4小時以上的航班,除提供飲用水、餐食外(延誤2小時以上提供飲用水,延誤3小時以上提供餐食),航空公司必須為乘客退票。

具體而言,對於延誤、改期、取消的航班以及根據第208/2026/NĐ-CP號法令第36、37、38、39條規定被拒絕運輸的乘客,航空公司有責任按以下方式和期限退票:

現金或轉賬:不超過21天。

代金券:不超過14天。

信用卡:不超過45天。

通過代理系統:不超過30天。自收到航空公司付款之日起不超過25天,代理商必須為乘客退票。

通知規定,不可退還的預賠款是航空公司依法向乘客支付的現金或其他適當形式的賠償,與確定乘客實際損失無關。

據此,對於延誤4小時以上、取消或被拒絕運輸的航班,國內航線每位乘客的不可退還預賠款標準為:航程低於500公里為22萬越南盾;航程500公里至1000公里為33萬越南盾;航程1000公里以上為44萬越南盾。

國際航線每位乘客的不可退還預賠款標準為:航程低於1000公里為28美元;航程1000公里至2500公里為55美元;航程2500公里至5000公里為88美元;航程5000公里以上為165美元。

建設部長還規定,承運人(航空公司)可以支付高於上述標準的不可退還預賠款。

但如果一個航班延誤4小時以上隨後被取消,則只適用一次不可退還預賠款。

通知規定乘客有權選擇一種不可退還預賠方式:現金、銀行轉賬、通過中介服務、在線支付服務或其他合法電子支付方式。

乘客可以選擇以常客計劃積分(如有)、免票、代金券或退款憑證作為賠償,以便繼續使用航空公司服務。這些方式折算的價值必須與現金賠償的價值相當,承運人不得設置不合理的使用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