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關於公共財產房屋租賃的一些規定

具體而言,第286/2025/NĐ-CP號法令修訂、補充了以下6項法令的一些條款:政府於2024年8月23日頒佈的第108/2024/NĐ-CP號法令,規定管理、使用和開發非住宅用途的公共財產房屋和土地,交由具有地方房屋管理和經營職能的組織管理、開發。

政府於2024年1月10日頒佈的第02/2024/NĐ-CP號法令,關於將公共財產電力工程移交給越南電力集團,已在政府於2025年4月1日頒佈的第77/2025/NĐ-CP號法令中進行了修訂和補充。

政府於2025年4月1日頒佈的第77/2025/NĐ-CP號法令,規定了確立全民財產權和處理已確立全民財產權的財產的權限和程序。

政府於2017年12月31日頒佈的第166/2017/NĐ-CP號法令,規定了越南駐外機構公共財產的標準、定額和管理、使用制度,已在政府於2024年12月27日頒佈的第171/2024/NĐ-CP號法令中進行了修訂和補充。

政府於2025年1月1日頒佈的第03/2025/NĐ-CP號法令,規定了對公共財產房屋和土地的重新安排和處理。

政府於2025年7月1日頒佈的第186/2025/NĐ-CP號法令,詳細規定了《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法》的一些條款。

其中,第286/2025/NĐ-CP號法令的一個值得注意的內容是修訂和補充了第108/2024/NĐ-CP號法令中關於將非住宅用途的公共財產房屋租賃給具有地方房屋管理和經營職能的組織管理、開發的一些規定。

修訂公共財產房屋租賃的優先對象

第286/2025/NĐ-CP號法令修訂、補充了第108/2024/NĐ-CP號法令第10條第2款a項,關於公共財產房屋租賃通過掛牌價格方式向優先租賃房屋的對象進行,包括:

由黨、國家根據有權機關或個人的文件交辦任務的協會組織,在尚未有辦公場所的情況下租賃作為辦公場所;

在教育、培訓、職業培訓、醫療、文化、體育、環境領域實施社會化的機構,屬於詳細分類的類型,並滿足總理規定的規模和標準標準;

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合作組,滿足根據《合作社法》和政府規定《合作社法》一些條款詳細規定的享受國家支持政策的條件,租賃作為辦公場所、倉庫、商店、產品展示、介紹場所,服務於生產經營活動。

修訂、補充關於優先對象房屋租賃費免除、減免的程序和手續

第286/2025/NĐ-CP號法令還修訂、補充了第108/2024/NĐ-CP號法令第16條第2款,關於優先對象房屋租賃費免除、減免的程序和手續,方向更詳細,有具體的處理時限。

同時,明確規定頒佈政策的權限屬於省級人民委員會(而不是以前的省級人民議會根據省級人民委員會提議的權限)。具體:

根據地方實際情況,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對優先對象的房屋租賃費優惠政策(免除、減免)。

房屋租賃費免除、減免的程序和手續如下:屬於優先對象的房屋租賃權人提交房屋租賃費免除、減免申請書,附上證明屬於優先對象的文件、資料副本,發送給房屋管理和經營組織。

在收到完整規定文件之日起10天內,房屋管理和經營組織根據省級人民委員會頒佈的房屋租賃費優惠政策(免除、減免)、租賃房屋組織或個人的房屋租賃費免除、減免申請書及附帶的文件、資料,審查並決定對租賃房屋組織或個人免除、減免房屋租賃費。

減少房屋租賃費以符合政府減少土地租賃費的政策

第286/2025/NĐ-CP號法令還在第108/2024/NĐ-CP號法令第16條第2款後補充了第2a款,規定對一些對象減少土地租賃費,以符合土地法律的規定。具體:

如果政府規定對一些對象減少土地租賃費,以實施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的社會經濟調控措施,則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對租賃房屋的對象減少房屋租賃費,但不超過政府規定的土地租賃費減少水平。

據財政部稱,在實踐中出現為調控社會經濟的情況,政府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57條第2款的規定對一些對象減少土地租賃費(如對2023年、2024年直接向國家租賃土地的人減少30%的土地租賃費)。

因此,為確保公平,需要規定正在向房屋管理和經營組織租賃房屋的對象也享受類似的房屋租賃費減少優惠,如同減少土地租賃費的規定,權限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但減少水平不超過政府規定的土地租賃費減少水平。

本法令自2025年11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