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公共財產,越南胡志明市第二區人民檢察院連續提起3起公益民事訴訟

根據案件卷宗,位於越南胡志明市靈春坊卡萬根路757E號的地塊和房屋是國家所有的公共財產。自2016年6月起,該地塊交由守德郡公益服務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管理。

此前,2006年,該場地由阮氏索女士租用。2015年,鄧金花女士轉租該場地。2016年,金花女士與公益服務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到2020年12月,公益服務公司發佈了終止和清算租賃合同的文件,要求交還場地。

然而,2020年11月,金花女士去世,Đ.T.T.T.女士、Đ.K.H.女士及其他一些個人仍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繼續管理、使用該場地。

儘管公益服務公司多次要求交還房屋和土地,上述個人仍未執行。為避免預算流失,公司在等待案件處理期間,按有權機構規定的價格臨時收取土地使用費。

第二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長期佔用公共財產的行為嚴重影響國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效率,並潛藏預算流失風險,決定起訴T.女士和H.女士,要求第二區人民法院確認Đ.T.T.T.女士、Đ.K.H.女士及相關個人自2020年12月28日至今繼續佔用、使用該場地沒有法律依據。

強制目前實際居住的個人停止使用並搬離全部財產;強制T.女士和H.女士將卡萬根路757E號的全部房屋和土地交還給公益服務公司管理;強制T.女士支付自2026年8月至實際交還之日止的場地使用費,暫定價格為每月490萬越南盾。

此前,第二區人民檢察院已主動提起另外兩起公益民事訴訟,同樣旨在保護公共財產和處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這兩起案件將由第二區人民法院於9月4日進行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