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外國人管理國有企業是否要求他們申報財產?

11月5日上午,國會代表分組討論了《民事執行法(修訂)》、《司法鑑定法(修訂)》、《反腐敗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和《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等草案。

在胡志明市組,許多代表關注《反腐敗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草案將財產申報對象擴大到國有企業,從僅限100%國有資本,擴展到一般國有企業(擁有超過50%資本)必須申報財產。

胡志明市代表張忠義表示,未來國有資本企業可以招聘、任命非黨員進入國家機構。

他認為,財產申報並非反腐敗的唯一措施。因此,他建議不將該規定適用於國有企業的股東和股東代表。

“例如,100%國有企業僱傭一名外國人擔任董事,我認為我們不應強制這些人申報財產,”張先生說。

代表進一步分析,該外國董事仍需遵守《反腐敗法》的規定,例如處理消極和賄賂的規定。另一方面,他們也必須申報所得稅。

通過收入,從被任命為國有企業董事或董事會主席時起,他們在工作期間的所有收入變動都將通過多種措施進行檢查和監督。

然而,如果強制申報他們的全部財產,包括在國外的財產或妻子兒女的財產,就像公務員和職員一樣,將非常不利,他們不會同意。

“這是隱私權、個人權利,特別是對於許多國家的公民來說,隱私權不可侵犯,”張先生強調。

胡志明市代表陳公凡表示同意上述擴大申報對象的做法。因為當前股份化趨勢下,100%國有資本的企業非常少。

但他建議重新考慮在那些有國有資本的公司、企業中擔任董事的外國人是否必須申報財產,或者是否排除他們的申報。

“這一點需要仔細考慮,並可以交由政府計算,僅規定在擁有超過50%國有資本的企業中工作的外國人必須申報,”範先生提出意見。

胡志明市代表阮文旦認為,需要排除在國有企業工作的外國人作為財產申報對象。

據代表稱:“將他們納入將影響投資吸引過程,吸引高素質人力資源。”

代表建議增加一個對象,即在國有企業中代表資本部分的人員。即使是國有資本低於50%的企業,如果有國有資本參與,代表這些企業資本部分的人員必須是申報對象。

從另一個角度,胡志明市代表蘇氏碧珠表示,草案規定了反腐敗報告和工作,草案明確了中央和地方機構的職責。

為了更完善和具體,她建議規定報告的期限、形式和發送制度,以避免形式主義和延誤。這是一個困難的領域,因此必須給予合理的時間。

據她稱,目前各坊鄉抱怨報告和計劃連續不斷,過於倉促,導致形式主義。在反腐敗工作報告中,必須注意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領域。

“證據是過去一段時間,案件主要是故意違規或未完成任務,而腐敗、貪汙很少。如果報告規定過於倉促,將在滿足人民公開透明需求方面造成形式主義,”珠女士指出。

僱用外國人管理國有企業是否要求他們申報財產?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院長黎青峰表示,除了取得的成果外,現行《民事執行法》已暴露出許多侷限性,不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背景和司法改革的要求。

據峰先生稱,草案在正式將“公證處”更名為“民事執行辦公室”和“公證員”更名為“執行員”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同時,草案系統地、完整地規定了這些主體的法律地位、職能和任務。

“這一更名在政府2025年6月專題立法會議上得到一致同意,確認了大力社會化執行活動的主張。

從而,為民眾和企業提供靈活的選擇渠道,減輕國家機構的壓力,”他提出意見。

據峰先生稱,賦予非國家執行組織更大權力是必要的,但也提出了必須有國家嚴格管理和監督機制的要求,以避免濫用權力、消極或利益衝突。

許多代表對執行員(公證員)的權限規定感到擔憂,因為他們屬於私營部門,不是國家公務員或職員。

因此,他建議補充更具體的規定,關於活動條件、物質設施標準、司法部的定期和突擊檢查和監督機制。

“需要有一個強制性的報告和數據連接機制,在這些辦公室與國家管理機構之間,以確保持續有效的監督,”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