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建築許可證,需簡化開工通知檔案

但後檢環節需要做什麼來在簡化手續後保持建築秩序?

* 黎友義先生(Lê Thành 公司總經理):

免除頒發建築許可證將為企業節省大量時間

免除建築許可證,需簡化開工通知檔案

免除頒發建築許可證手續將為企業和民眾節省大量時間。

根據現行規定,辦理建築許可證手續的時間為15-20天,不算長,但在申請建築許可證之前的相關輔助手續非常多,通常耗時且費時。

有些申請建築許可證的檔案被退回,必須反覆辦理2-3次才能完成。

此外,企業要獲得建築許可證,必須有土地分配決定、改變土地使用目的的決定,必須通過消防檔案審批,住房項目投資者必須自行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基礎設計,並完成其他手續,如基礎設施連接協議、供電供水等。

企業必須完成所有這些手續,才有條件申請項目建築許可證,實施時間非常長。

現在,如果對於已由專業建築機構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審查建築設計的投資項目建築,免除頒發建築許可證,企業可以在獲得設計批准並隨後完成其他手續後立即施工項目。

企業可以一邊施工項目,一邊完成相關手續,不必等待,節省時間。

實際上,取消頒發建築許可證對未來的投資建設管理工作影響不大,因為通常國家管理機構依據項目已批准的1/500詳細規劃來管理高度、建築平面、每層多少平方米的樓面面積。

而建築內部內容則應讓設計單位、獨立審查單位、有功能的企業自行處理會更好。

* 建築師陶玉嚴(越南城市規劃發展協會副主席):

在有完整規劃時取消頒發建築許可證

免除建築許可證,需簡化開工通知檔案

建築行業的作用對增長貢獻巨大。

過去幾年,規劃工作已明顯體現出機制的調整。

當規劃質量提高,逐步覆蓋整個面積時,建設管理工作也必須相應革新。

擴大免除頒發建築許可證的工程範圍應該做,但我們只有在有完整規劃基礎時才能實施,從城市、農村總體規劃到詳細規劃和現行城市建築管理條例。

如果做好這些因素,加上行政手續改革的意識,就應該減少頒發建築許可證的手續。

例如,對於有基礎設計、詳細技術設計的大型項目,因此應完善項目基礎設計的結構,以基於項目基礎設計進行管理,同時加強後檢工作。

建設部正設目標將頒發建築許可證的時間減少到7天,從預檢轉向後檢。

但這一目標成為現實需要注重提高地方政坊、社級政府的能力。此外,規劃工作需要改進、升級,以適應取消頒發建築許可證的方針。

* 律師範青俊(河內市律師團):

只執行一次唯一控制

免除建築許可證,需簡化開工通知檔案

政府提交國會的《建設法》(修訂)草案中關於頒發建築許可證的內容被評估為一項強有力的改革步驟。

根據提議,頒發建築許可證的手續將最大簡化。

對於屬於投資項目的工程,從準備階段到開工,國家建設管理機構只執行一次唯一控制(對應一個行政手續)。

已由專業機構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將免除建築許可證。

相反,必須申請建築許可證的項目不必執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步驟。

例如,根據第201/2025/QH15號決議規定機制實施的社會住房項目。頒發建築許可證的時間也顯著縮短,預計最多7天,僅為現行規定15-20天的一半左右。

免除建築許可證,需簡化開工通知檔案

* 代表黃文強(河內):

免除建築許可證但不放鬆管理

民眾肯定會高興,因為擴大免除建築許可證對象的方針將有助於減少繁瑣手續,同時在建造房屋時仍能保障權益和安全。

然而,為了使免除建築許可證真正有效,需要明確規定免除建築許可證的工程必須有由專業設計諮詢機構執行的設計。

這是確保工程安全的重要環節。當設計由有能力的單位審查後,國家可以放心進行後檢,檢查工程是否遵守規劃和工程技術標準。

因此,當有專業設計諮詢參與時,免除建築許可證的對象不應僅限於農村地區,而應擴大到已有詳細規劃的城市地區。

這是一種既確保建設秩序和紀律,又為民眾和企業創造更寬鬆、更便利的方式。

免除建築許可證並不意味著放鬆管理。國家機關仍執行後檢功能,確保建築工程符合規劃、工程技術標準,維護城市美觀和秩序。

如果按此方向設計,免除建築許可證政策將既便利又安全透明。民眾會高興因為減少“被折騰”,而國家仍能確保高效管理工作。

* 代表杜德鴻河(河內):

不應維持如“子許可證”的檔案

免除建築許可證,需簡化開工通知檔案

《建設法》(修訂)草案中擴大免除建築許可證情況的規定是一個重要進步,體現了政府強有力的行政手續改革精神,旨在減少麻煩、降低成本、為民眾和企業節省時間。

這是選民和社會非常期待的。

然而,草案中的規定仍有一點不合理:即使工程已免除建築許可證,但投資者仍必須向國家管理機構發送開工時間通知,並附上與申請建築許可證檔案相應的檔案。

說是“免證”,但仍必須準備幾乎完整的申請檔案。這無異於維持一個“子許可證”,民眾、企業仍必須重新辦理本應免除的手續。

免除建築許可證的目標是減輕行政負擔、降低成本、為民眾和企業縮短時間。如果仍要求提交完整檔案如申請時,這一政策改革的意義將受到限制。

因此,我提議兩個方案,使這一規定真正落地,為民眾、企業帶來明顯利益。

方案1,明確規定,免證是完全免除;投資者只需向管理機構通知開工時間,以服務於建設秩序管理工作。不要求附上與申請檔案相應的檔案。

方案2,如果仍需要附檔案,則需要明確規定並更簡化,只要求基本文件如已批准的設計圖紙,不必像以前那樣完整檔案。

如果規定按此方向完善,民眾和企業將真正感受到革新,看到國家正努力削減不必要手續,為投資、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活動創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