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胡志明市吃麵包後中毒事件,胡志明市衛生部表示,截至11月12日上午,各醫院已接收304例與此次中毒相關的消化紊亂病例前來就診和治療。
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經濟法律大學的高武明博士向《青年在線》投稿,分享了對這一問題的更多觀點。
不確保食品安全,經營場所負責人承擔什麼責任?
這是一起涉及大量受害者的案件,許多病例病情嚴重… 食物中毒的病因已被確定為沙門氏菌。因此,受害者數量、受影響人數、需要治療的人數以及中毒病因… 已在現實中得到確認。
作為食品經營主體,經營場所負責人必須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商業登記、食品安全知識確認證書、專用食品加工和儲存設備、或食品來源清晰的發票和憑證… 並不是免除經營場所負責人法律責任的要素。
《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指導文件均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場所有義務確保食品安全。這一確保要求必須貫穿從原料採購、加工、儲存、運輸到消費的整個過程。
因此,如果發生食物中毒,經營場所負責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律的組織和個人,根據違法性質和程度,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必須賠償並消除後果。
關於行政責任:2018年第115號法令(經2021年第124號法令修訂)規定,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高罰款金額為個人1億越南盾,組織2億越南盾。
關於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加工、經營食品導致嚴重後果,如多人受傷、住院甚至死亡,或違反食品安全規定導致大規模中毒… 可能被以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罪處理。
關於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經營場所負責人的強制性責任。據此,食物中毒的食品使用者被認定為消費者,經營場所負責人必須對因不安全產品造成的消費者損害進行賠償。
經營場所負責人必須賠償健康損害、合理救治、治療和恢復健康的費用(藥費、住院費、看病費用…)。
同時必須賠償因休假治療和護理而實際失去或減少的收入;護理人員在治療期間的合理費用和實際失去的收入;其他財產損失(如有)。經營場所負責人還必須賠償因健康受損造成的精神損害。
損害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無法協商,最高金額不超過基本工資的50倍。
如果食品供應商有過錯(如肉醬、肉腸、冷肉… 被細菌汙染),同時調查結果確定中毒原因是由於輸入原料不安全,則經營場所負責人必須首先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之後,經營場所負責人有權要求有過錯的供應商退還部分或全部已賠償金額。
《食品安全法》第53條第5款規定:“造成食物中毒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承擔中毒者的全部治療費用,並根據民法規定賠償損害”。
為了要求損害賠償,中毒者需要收集充分的證據,如購物發票(如麵包)、病歷、收據、住院費發票、證明收入損失的證件… 作為要求賠償的依據。
然而,鑑於當前許多居民的購物習慣,證明並要求損害賠償並不簡單。
要求賠償的最大困難是證明食品含有中毒病因,以及提供購買食品使用並中毒的可靠證據。
這些要素給消費者帶來障礙,因為它要求收集充分的證據,從保存剩餘食物樣本到提供發票、醫療記錄,有時還難以確定經營場所負責人的過錯。
鑑於快速簡便的消費習慣,不索取或即使索取也不保存發票,很難證明導致中毒的食品買賣關係。因此,原則上,經營場所負責人必須對食物中毒的消費者進行損害賠償,但要實現獲得賠償,還有一個複雜的法律程序。
各國如何規定賠償?
在澳大利亞,《消費者法》規定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公司必須極其謹慎和盡責。如果公司提供不安全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失去的工資和其他費用(補償健康損害和精神損失)。
在美國,因食物中毒造成的損害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失去的收入(因休假)、其他相關費用(為看病和治療而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