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4日上午,國會討論了《建築法》修訂草案。
需要補充加強’後檢’機制
海防市的阮氏越娥代表表示,與現行《建築法》相比,草案規定對某些類型的工程免於建築許可證,朝著減少’前檢’、增加’後檢’的方向管理建築工程。
這符合改革目標,減少行政手續,為民眾和企業節省時間和成本。
然而,多年來的實際情況表明,許多地方存在無證建設、違規建設、侵佔人行道、公共土地、超層建設、改變功能等現象。
許多工程未能及早發現,只有在工程接近完成或完工時才被發現和處理。
面對這種情況,以及在實施兩級地方政府模式的背景下,鄉鎮級的專業建築幹部隊伍非常薄弱,大部分是兼職,沒有足夠力量及時監督和發現違規行為;一些地方還缺乏具有深厚建築專業知識的幹部。
這導致在實際檢查和監督建築工程時遇到困難。
因此,在減少’前檢’環節、對某些建築工程免於建築許可證的同時,需要補充加強’後檢’機制,以及時發現和處理建築違規行為。
明確規定鄉鎮人民委員會在早期階段檢查、發現和處理建築違規行為的責任;補充對負責人如果不及時發現或不及時處理建築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
研究在基層安排建築管理支持力量,使’後檢’環節真正及時有效。避免出現開放’後檢’機制但沒有足夠人力資源來執行’後檢’的情況。

注意地方政府的責任
同塔省的範文和代表表示,實際上已經發生了許多與是否頒發建築許可證、從前檢轉向後檢相關的事件。
他引用了海防市在鄰居土地上誤建房屋的例子,以及最近在胡志明市,市委內政部已將反映在農用土地上誤建近50棟房屋的投訴轉交給胡志明市公安局。
因此,據和先生表示,政府在’後檢’中的責任非常重要。必須避免工程完成後才進行’後檢’,之後發生糾紛,將浪費民眾的金錢。
“從前檢轉向後檢必須關注和注意地方政府在建設過程中的責任。有人報告必須去檢查、督促、提醒,以避免對民眾工程和國家工程造成後果”,和先生指出。
和先生提出的另一個問題是是否頒發建築許可證以及建築違規的行政處罰。
他舉例說,申請建設10層公寓但建到11、12層,立案後現在是否允許存在。
“如果從一開始就進行前檢,人們申請10層,只允許建10層,就能及時阻止。等到人們建到11、12層時才去立案,將影響民眾的生計和生活,並浪費金錢。
非常贊同從前檢轉向後檢。但必須分階段、分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後檢。
管理單位和國家建築管理機關必須經常進行後檢,以確保個人和組織建設不違規,將損失降到最低。
實際上,在大城市已經發生了許多高層建築違反建築許可證、不符合規劃等情況,但無法處理”,和代表補充道。
為了增加負責人在建築秩序管理中的責任,胡志明市的阮心雄代表建議具體規定授權鄉鎮人民委員會檢查現場、立案、暫停施工針對獨立住宅和小型工程的機制。
他提議頒佈對負責人如果發生長期建築秩序違規的責任追究機制。這將縮短管理距離,發揮基層政府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