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7日下午,國會討論了與安全、秩序相關的10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在討論中,代表阮文景(嘉萊省)對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草案提出了意見。
他引用了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規定:“國內法應規定行人在車道上行走時,應逆車流方向行走,除非這對他們造成危險”。
“我在胡志明市外國人較多的區域看到,當他們在沒有人行道的車道上行走或跑步鍛鍊時,他們緊貼路邊並逆車流方向行走,符合維也納公約的規定。
我在網上進一步瞭解,許多越南人在行走或跑步鍛鍊時也緊貼路邊並逆車流方向行走,因為他們覺得這樣更安全”,阮先生舉例說明。
代表表示,已經有許多案例顯示,行人在車道上順車流方向行走,被後方車輛撞擊導致受傷,甚至死亡。
他舉例說明,在芬蘭,這個全球交通安全領先的國家,在農村地區進行了研究,統計了順車流方向行走和逆車流方向行走的行人事故,結果顯示逆車流方向行走減少了77%的事故。
而在越南,目前有許多道路沒有專供行人使用的人行道或路肩,尤其是在農村地區。
許多居民和學生不得不在車道上行走,交通工具日益增多,因此行人在車道上行走被車輛撞擊的風險是現實的。
同時,實際上,可以想像如果逆車流方向行走,行人總能觀察到迎面而來的車輛,如果有碰撞風險,他們有足夠時間跳出車道避免碰撞。
“這關係到生命,特別是農村地區行走的兒童,因此我建議法律需要調整這一內容。
具體來說,第30條第1款a點應重寫為:如果道路沒有人行道、路肩或專供行人使用的道路,則行人必須逆車流方向行走,緊貼自己行進方向的左側路邊,並排成單列行走。
如果行人是有組織的隊伍行走,則按照隊伍的指導執行”,阮先生提出。
代表阮文景表示,城市內澇問題在大雨或漲潮日頻繁發生,使城市交通擁堵狀況更加嚴重,影響生活、學習和工作,對交通工具造成巨大損失。
他說,防洪需要大量資金和長時間,而居民每天仍需出行。在農村地區,有涵洞和水位測量柱,供居民在雨季安全通行。
在城市中,許多路段經常被淹,因此他建議需要在被淹點設置深度警告,並繪製在路標柱上。
他舉例說明,從轎車到SUV或皮卡等各種汽車都有底盤離地間隙和涉水能力的技術參數。
因此,他建議交通部門需要有警告模型,組織通過被淹點的交通。
當發生內澇時,根據程度,交通管理人員或交通管理中心使用電子路標指導適合涉水能力的車輛允許通過被淹點。
屆時,優先公共運輸車輛按時按路線行駛,其餘車輛被指導繞行路線以避開被淹點,或組織掉頭,避免造成交通堵塞,避免車輛被淹損壞等。
為了實現這一點,阮先生認為建設部也需要有一套臨時交通標誌系統。其他國家通常有臨時交通標誌系統,底色為棕色或橙色,以區別於常規標誌。
“目前我們的規範還沒有這種標誌。臨時標誌也用於修路或有事故時的交通分流”,他補充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