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上午,受總理委託,科學技術部部長阮孟雄向國會提交了人工智能法案。該法案調整了越南人工智能的研究、開發、提供、部署和使用的全部活動;適用於外國組織和個人,如果其人工智能產品在越南產生影響。專門用於國防和安全的系統被排除在外,以確保業務機密,但如果用於民用目的,則仍需遵守一般規定。

據部長介紹,該法案被設計為框架法,僅規定核心原則,為技術快速發展創造靈活空間,同時確保不與現行法律重疊。該法案包括8章36條,重點關注人工智能發展的原則、調整範圍和大政策。

國家在管理和創造發展環境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成立國家人工智能委員會,以協調戰略和政策;建設一站式信息門戶和國家人工智能系統數據庫,以服務於監督、報告和信息追溯。

草案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風險分級管理機制,將人工智能系統分為四個級別:不可接受風險、高風險、中等風險和低風險。供應商在系統上市前必須進行自我評估和分類,並對結果負責。對於中等和高風險系統,企業必須通過一站式信息門戶向科學技術部報告以進行跟蹤。

不可接受風險組被完全禁止,包括創建虛假內容以欺騙、操縱、造成嚴重損害,或利用弱勢群體(如兒童、老年人)弱點的系統;以及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的系統。

發展人工智能'以人為本'

草案首次提出了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管理框架,其中包括開源模型。開發者在提供前必須確保基本的安全性和透明度水平,並進行風險評估;使用通用模型的組織和個人,無論模型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開發,在構建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時都必須進行評估並附加適當的警告。

關於責任和制裁,高風險人工智能系統被確定為“高度危險源”,因此供應商和部署方即使沒有過錯也必須賠償損失,除非根據民法典免除責任。如果有多個主體參與,責任根據各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可預測性確定。對組織的最高行政罰款為20億越南盾,對個人為10億越南盾;對於嚴重違規,罰款可能高達上一年營業額的2%。

為促進發展,該法案提出了多項大政策,如支持研究、培養高素質人力資源、發展數據基礎設施和高性能計算基礎設施;鼓勵企業投資,並在受控的“沙盒”機制下測試新產品。國家人工智能倫理框架也已頒佈,以確保系統被安全、無偏見地開發和使用,尊重人文價值。

負責審查法案的機構代表、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同意大方向,但認為許多內容需要進一步澄清。她表示,當前的風險分類缺乏具體的定性和定量標準;與各風險級別相對應的管理措施也未充分設計,容易使企業在執行時感到困惑。

委員會建議補充確保人工智能數據質量的原則,包括“正確-充分-清潔-更新”的數據以及連接和共享機制,以避免分散;同時明確規定網絡安全要求和保護國家人工智能基礎設施。

委員會還指出,人工智能的許多法律問題可能引發複雜爭議,如價值鏈中各主體之間的責任,特別是為跨境服務提供的外國企業;區分故意、過失或技術限制導致的錯誤。一些密切相關的領域,如著作權、研究數據的使用,或在大學、研究機構測試新模型等,也需要補充以避免法律空白。

國會將於11月27日討論人工智能法案,並預計於12月11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