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1日國會關於《高新技術法》(修訂)草案的討論中,胡志明市代表陳英俊解釋說,戰略技術通常需要從想法階段開始發展,經過多輪漫長且昂貴的試驗,而成功可能性總是很低。如果政策只保持對普通高新技術的優惠水平,企業將無法自行承擔風險,而會選擇更簡單的領域。

“如果預算支出只要求成功,沒有企業敢做戰略產品”,他說,建議補充風險分擔機制,允許試驗失敗,並在研究、試驗、商業化等環節提供更強支持。

“要自主技術,必須對戰略產品給予強力優惠”

胡志明市代表範重仁也認為,如果《高新技術法》和《技術轉讓法》之間的政策運作脫節,戰略產品就無法形成。企業想做戰略產品,必須有機會接觸核心技術,在沙盒環境中進行試驗,並從研究到應用全程享受優惠。

“越南還需要在外國直接投資項目中約束技術轉讓,因為如果不接觸基礎技術,就無法期望國內企業發展戰略產品”,他說。

代表強調,在技術能力強的國家,政府通常通過訂購政策、分擔試驗成本或購買、解密、推廣技術等方式,直接干預風險最高的階段。這些政策如果完善,將幫助企業度過容易放棄的階段,併產生具有擴散價值的產業鏈。

掌握技術是國家自主的支柱

在討論會結束時的解釋中,科學技術部部長阮孟雄表示,修訂《高新技術法》和《技術轉讓法》旨在幫助越南真正掌握高新技術並形成真正的技術市場。兩部法律作用不同:《高新技術法》確定需要優先的技術和產品類型;而《技術轉讓法》規範技術轉讓、商業化和治理活動。

他強調,高新技術現在不僅是投資優惠領域,而已成為經濟、國防、安全的戰略支柱,也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越南已公佈必須掌握的11個戰略技術組,體現了技術自主的觀點。

“要自主技術,必須對戰略產品給予強力優惠”

《高新技術法》草案按照區分高新技術、戰略技術和核心技術的方式制定;補充四個突破方向,如將戰略技術概念納入法律,增加優惠以提高本土化率和越南技術含量,聚焦兩位數增長和技術自主等國家目標,同時形成高新技術城市模式。

部長表示,現行政策將繼續維持,如果外國直接投資企業增加技術轉讓、提高本土化率並在國內進行研發活動,將補充優惠。對於戰略技術,法律預計補充特殊機制,如直接分配任務、購買技術訣竅、建設專用試驗區,並對戰略產品應用特殊採購機制。

對於《技術轉讓法》,目標是形成實質性的技術市場,從控制轉向促進創新。草案擴大轉讓對象和形式,將知識、數據、算法、軟件和人工智能視為可轉讓技術;補充衍生技術、共同開發、臨時轉讓、按結果轉讓和沙盒機制。

他說,向地方分權審批必須配套全國統一標準,公開審批結果和中央的監督、否決機制。草案還擴大中介機構如經紀人、諮詢、評估、交易所的作用,以促進技術革新。

據部長稱,兩部法律均按照增強國家管理能力、推動數字化轉型以監督、統計、評估效果的方向修訂,同時保留事後檢查權和強力制裁,以防止落後技術、虛報技術價值。國家將同步關注研究、開發、試驗,特別是將技術轉化為商業產品的步驟——這是越南仍較弱的環節。同時,起草機構將最大限度吸收國會代表意見,完善兩部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