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下午,國會投票通過了《司法履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根據該法,司法履歷信息、司法履歷證明將按照敏感個人數據保護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各機構、組織不得要求個人提供司法履歷信息。如有需要,各單位可通過司法履歷數據庫、國家居民數據庫的數據共享來獲取、使用和連接信息。

機構、組織、個人僅在國家法律、國會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法令或決議、政府法令或決議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提供第一類司法履歷證明。

司法履歷信息僅用於與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安全、健康相關的行業招聘、頒發許可證、執業證書,或用於保護國家利益等目的。

證明以電子版或紙質版形式頒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得要求公民提供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

在國會投票前解釋時,公安部長梁三光表示,一旦電子版司法履歷證明頒發,公民的司法履歷信息將在VNeID上更新和顯示。此信息被視為與姓名、出生日期類似的現有信息字段。

VNeID上顯示的司法履歷信息具有與司法履歷證明同等的法律效力,個人在有需要時無需申請司法履歷證明。這為公民隨時隨地辦理服務提供了最大便利。應用程序上顯示的司法履歷信息和電子司法履歷證明採用認證機制以確保安全和防偽。

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用於證明個人是否有犯罪記錄,包括已刪除和未刪除的記錄,並用於留學、定居、與外國人結婚等手續,或司法機關要求時用於調查和審判。此證明包含個人所有判決的完整信息以及是否被法院決定禁止擔任職務。主要使用目的是協助司法機關進行調查、起訴和審判工作。

此外,個人在需要時可用以證明是否有犯罪記錄及執行狀態;辦理國外手續如申請獎學金、定居、簽證、入籍;辦理與外國人結婚手續或申請工作許可。

根據剛通過的法律規定,各機構無權要求公民提供第二類證明。此證明僅在司法機關有要求時使用,服務於訴訟工作。

該法律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