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國會通過了修訂後的《刑事執行法》,其中允許符合條件的囚犯自願捐獻組織、器官給親屬。
具體而言,捐獻必須完全自願,囚犯需具備足夠健康條件以執行捐獻並在此後繼續服刑,同時自行承擔與捐獻及自身健康護理相關的全部費用。
此規定適用於被判處輕微犯罪或嚴重犯罪但屬初犯的囚犯,且剩餘刑期少於3年。
法律授權政府詳細規定處理囚犯捐獻組織、器官意願的程序和手續。
關於囚犯卵子、精子儲存的內容——國會尚未規定,而是交由政府繼續研究,全面評估影響,並在適當時機報告和提出建議。

同日,國會通過了《臨時拘留、臨時監禁和禁止離開住所法》,其中保留了被臨時拘留、臨時監禁人員可接收親屬寄送的禮物(包括實物)的規定。
此規定在徵求國會代表意見後,按現行方案保持不變。投票結果顯示,473名代表中有240名贊成保持現行規定,77名代表支持政府提議的僅允許接收金錢和必需品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