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國會通過了《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法,重點是將知識產權變為可定價、交易、抵押和作為經濟資源開發的資產。

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使用知識產權進行民事、商業、投資和其他活動交易。國家鼓勵依法利用知識產權進行出資、抵押貸款,遵循投資、企業、信貸及相關規定。

國家通過優先發展數字基礎設施、建立保護數據庫和知識產權交易價格數據庫,推動知識產權活動的全面數字化轉型,確保安全、透明和用戶友好。業務流程基於大數據和人工智能實現自動化,以提高管理效率。

知識產權交易通過創新中心進行。政府有責任建立透明的定價系統,其中法律規定建立知識產權交易價格數據庫,作為市場參考依據。

在解釋這項政策時,科學技術部部長阮孟雄表示,該法旨在將知識產權資產變為企業的經濟資產,可定價、買賣、在財務報表中記錄,併成為貸款擔保資產。重點從“保護權利”機制轉向“資產化-商業化-市場化”研究成果。

知識產權被納入定價平臺

該法還補充了知識產權領域人工智能的重要原則。據此,人工智能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由AI自主創造而無人類創造性的產品將不受保護。如果人類使用AI作為工具並有實質性創造性貢獻,仍被視為作者、發明者。

法律允許組織、個人使用已合法公佈的作品、數據進行研究、試驗和訓練人工智能系統,條件是不對權利主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造成不合理影響。政府將詳細規定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數據進行AI訓練。

對於工業設計,該法擴大保護範圍至非物理產品,包括數字設計、數字界面和存在於數字環境中的產品,只要滿足工業適用性。

如果一個對象產生多項知識產權併發生衝突,法律規定後產生的權利如果與在先權利衝突,必須停止實施,基於法院裁決。

法律規定不得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由阻礙在數字環境中使用國旗、國徽、國歌。對於計算機程序,該法繼續將其作為文學作品保護,允許創建合法備份副本,並在通過數字平臺分發時遵循許可協議執行。

對於使用國家預算的研究成果,被賦予科學任務的組織有權註冊保護專利、工業設計,並進行商業化,根據科技和創新相關法律分享利益。

國家支持建立、保護和開發知識產權資產的計劃正在制定,優先農村、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旨在擴大知識產權資產在整個經濟中的發展空間。

《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法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

高科技是戰略突破

同樣在12月10日下午,國會通過了《高科技法》(修訂版),包括6章27條。該法規定了高科技活動、政策、鼓勵措施、促進高科技活動以及與發展戰略技術相關的活動。

國家確定發展高科技、戰略技術是經濟社會快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突破,確保國防、安全,並提升國家技術自主能力。

該法允許對高科技、戰略技術活動適用投資、稅收、土地及相關政策法律規定的最高優惠水平。國家實施有重點、有優先的投資政策;優先安排國家預算用於科學、技術和創新,以支持高科技、戰略技術的研究、開發、試驗、應用和商業化。

此外,該法還允許投資發展技術基礎設施、數字基礎設施、技術基礎設施,以滿足數字化轉型、綠色轉型、提高生產力、質量、附加值和產品、服務競爭力的要求。

該法的新亮點是國家實施支持加強研究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和企業之間聯繫的政策,以建立堅實的科學、技術和創新基礎;應用特殊機制和政策來發展、本土化、掌握和應用技術;形成和發展高科技企業、戰略技術企業以及高科技、戰略技術創業企業。

此外,國家有優惠政策和特殊機制來吸引、發展高科技、戰略技術人力資源;確保在越南工作的高科技、戰略技術人力資源擁有最便利的生活和工作條件。

該法嚴禁利用高科技、戰略技術活動侵犯國家利益、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國防、安全、社會道德、公共健康和環境造成不良後果。

使用高科技、戰略技術或其形成的產品、服務實施違法行為;侵犯高科技、戰略技術及相關產品和服務的知識產權也被列入禁止範圍。

國家有特殊優惠政策來吸引、發展和有效利用高科技人力資源,遵循科技和創新相關法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該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