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主席自2026年3月1日起被授予土地、住房、機場項目的多項重大權限

國會已通過修訂後的《投資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新通過的法律對投資政策批准內容進行了多項修改和補充。

國會、總理的投資政策批准權限

具體而言,將國會的投資政策批准權限進一步下放給政府總理,並從政府總理下放給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以改革行政程序,加快投資政策批准進程。

根據新法律,國會保留對需要應用特殊機制和政策的項目的權限。

總理批准8類項目的投資政策。

包括:要求改變特殊用途林地、源頭防護林、邊境防護林50公頃及以上用途的投資項目;防風防沙林、防波護岸林500公頃及以上用途的投資項目;生產林1000公頃及以上用途的投資項目。

要求改變一年內種植兩季及以上水稻的土地用途,規模500公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涉及賭博、賭場業務的投資項目,不包括面向外國人的有獎電子遊戲業務;核電站項目。

外國投資者在電信網絡基礎設施、造林、出版、新聞領域的投資項目。其他屬於政府總理根據法律規定批准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

要求山區移民安置2萬人及以上、其他地區5萬人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符合文化遺產法律規定,不區分土地規模、人口,屬於被認定為國家級特別遺產、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保護區I區的投資項目。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投資政策批准權限

除上述目錄外,新法律規定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批准投資政策的項目。

包括:投資者建議國家劃撥土地、租賃土地而不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選擇投資者實施使用土地的項目。

建議國家劃撥土地、租賃土地、允許改變土地用途,在影響國防和安全的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建議國家劃撥海域的投資項目。

投資建設住房(用於銷售、出租、租購)、城市區域,不區分土地使用規模或人口規模,在投資者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擁有土地使用權或根據住房法和土地法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

不區分土地規模、人口,屬於特類城市限制發展區或歷史內城(在城市規劃中確定)的投資項目。

投資建設和經營高爾夫球場的項目,不包括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或招標選擇投資者劃撥土地、租賃土地投資建設和經營高爾夫球場屬於住房、城市區域投資項目的情況。

投資建設和經營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數字技術集中區基礎設施的項目。新建項目:港口、屬於特別海港、一類海港的港口區域。

新建項目:航空港、機場;航空港、機場的跑道;國際航空港的客運航站樓;航空港、機場的貨運航站樓,年吞吐量100萬噸及以上。

新建航空客運業務投資項目。石油加工投資項目。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還批准要求山區移民安置1萬人及以上、其他地區2萬人及以上的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

符合文化遺產法律規定,不區分土地規模、人口,屬於被認定為國家級遺產、國家級特別遺產的遺產保護區I區和II區,不包括屬於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保護區I區的投資項目。

對於同時屬於兩個及以上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批准投資政策權限的投資項目,按照政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