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0日,越南總理黎明興在主持與財政部及相關部門、行業、機構關於4項法律草案的工作會議時作出上述表示:包括《投資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招標法》(修訂版)、《國家預算統一法》、《中小企業發展法》。
不能讓進入市場已經很難,而終止經營更難
其中,就《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發表具體意見時,總理高度贊同從根本上革新思維,從‘扶持’轉向‘發展’思維,政策必須更具可行性、更加貼近生活。鼓勵將個體工商戶轉換為按企業模式運營,發展‘一人企業’並配套具體機制。
特別是,在企業准入和終止經營方面,企業登記手續必須儘可能簡便。要簡化和縮短中小企業解散流程、破產手續,避免出現企業‘進入市場已經很難,停止經營、退出市場更難’的狀況。
企業所得稅申報和繳納方式必須實現強有力突破,具體化在財政、信貸、市場拓展、參與價值鏈、參與公共投資項目等方面的一些支持機制和政策……
對於《投資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機制政策必須公平對待,並統一適用於國內外企業。
吸引高質量、高技術項目,促進技術轉讓,鼓勵國內企業參與,並正確評估國內企業參與FDI出口的實質比例……
關於《招標法》(修訂版)草案,必須進行強有力、實質性的改革,集中管理質量、結果和產出產品。絕對避免形式主義、把流程和手續合法化,最終產品或成果的質量、效益應與其價值相稱。
明確界定《招標法》與行業、領域管理法律(包括價格、土地、建設、醫療、科學技術等法律)之間的適用範圍。特別是對於選擇承包商、選擇投資者、合同等具有特殊性的內容,要避免重疊……
對於《國家預算統一法》草案,總理要求規定明確,確保中央預算的主導作用和地方預算的主動性;分級分權,明確權限、責任、檢查監督機制,減少手續。
從根源上處理瓶頸,減少手續和中間層級
政府首腦表示,上述法律草案的制定都直接影響到投資經營環境、資源的分配和使用、企業活動,以及提升經濟競爭力。
因此,為完善草案,需要仔細審查各項問題,確保體制,充分、正確具體化各項主張和方向,確保實施可行性。草案需要從根源上處理瓶頸和實際障礙,創造發展、解放和動員各種資源。
改革、簡化行政手續,減少手續和中間層級,減少‘申請—審批’機制。法律條款和內容必須清晰、透明,以統一理解和執行。分級分權必須適當且明確,並建立檢查、監督、事後檢查、反腐敗、反浪費、反利益集團機制。
制定法律時廣泛徵求意見,避免法律空白
特別是,法律草案制定過程必須廣泛、實質性地徵求受影響對象的意見,諮詢協會、企業、地方、專家、科學家、組織、協會、團體等的意見……並附政策解釋,以便民眾、企業和相關對象正確理解,不讓出現不同理解。
在頒佈政策、過渡處理規定時,需要避免出現法律空白。審查確保實施時不矛盾、不重疊,限制頒佈過多指導文件。
克服一項事務受不同文件中多個流程、規定約束而導致重疊、堵塞、增加合規時間和成本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