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要求調查社會住房非法中介,收回不符合條件的住房

指示明確指出,為確保低收入者、工業園區工人“安居樂業”的目標,許多部委、地方和企業已努力實施,社會住房發展工作取得了許多積極成果。

然而,近期在河內、峴港、胡志明市等一些項目的審批、購買、租購、租賃社會住房的實踐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問題和負面風險。

那就是提交文件時人群集中,缺乏流程調節導致不滿,為負面服務創造條件。出現了“黃牛”、非法中介、“跑名額”、承諾“中籤”、廣告“外交名額”、“保證中籤文件”的情況。

一些人利用政策,在多個項目提交文件,請親屬代名。一些項目的項目信息、公寓數量、審批結果、購買者名單的公開不及時、不統一,給社會監督帶來困難。

一些社會住房項目公佈的售價高於一般水平30-40%,使民眾困惑,對準確性產生疑慮。簽訂合同後的後檢工作、轉讓跟蹤…效果不佳,潛藏著投機和政策牟利的風險。

上述問題,如果不及時整頓和嚴肅處理,將降低民眾信任,影響社會公平性,扭曲政策,創造易於滋生負面、利益集團的環境,並在社會住房獲取中形成黑市。

為及時整頓、克服這些不足,總理指示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對發展、銷售、租賃、租購社會住房政策的實施結果負全面責任;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社會住房銷售、租購、租賃的程序和手續。

具體而言,政府首腦要求項目開工後公開信息,在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廳、鄉級人民委員會的電子信息頁面上實施;至少發佈一次。包括公開公寓數量、開始和結束接收文件的時間、開始銷售的時間點。

檢查、核實正確的對象和條件,限制一個對象在多個項目提交申請的情況;簽訂合同後公開購買者、租賃者名單,在信息頁面上更新名單,避免對象重複。按規定確認對象、收入條件、住房情況。

省、市人民委員會經常檢查、掌握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信息,接收購買、租購社會住房的註冊文件。及時支持,要求投資方在文件過載時採取補救措施,避免人群集中、擁擠。

實施檢查、核查,確保社會住房售價按規定正確計算,避免企業利用政策牟利;配合公安機構嚴肅處理非法中介、在手續、文件、買賣中牟利的行為。

加強後檢組織,如果發現不誠實、在申報、確認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條件時違規,則必須按規定收回、嚴肅處理,並公開違規名單。嚴肅處理非法中介、政策牟利的情況,設立熱線、接收和處理渠道。

民眾直接與投資方辦理購買社會住房手續,不通過中介以避免被利用、牟利。只在一個項目提交文件,不請他人代名提交文件;按規定管理、使用社會住房,只能按規定將已購買的社會住房出售給其他對象。

總理責成公安部指導鄉級公安根據居民數據庫信息,確認收入條件,指導調查、處理非法中介、詐騙侵佔財產、操縱社會住房購買文件等情況。

建設部指導民眾防範社會住房買賣中的詐騙。完善信息系統以服務於後檢、對象審批工作,嚴肅處理違規或利用政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