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監察建議對安慶、那陽二期熱電項目違規行為進行檢討和處理

檢查包括以下項目:全面經濟增長技能與知識計劃——第二部分;安慶熱電廠——北江省和那陽二期熱電廠。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安慶熱電廠——北江省,當將產能從100兆瓦調整提升至650兆瓦時,政府監察確定工業和貿易部在未聽取相關機構意見的情況下,向總理建議並提交批准擴大產能規模,因此缺乏足夠依據來確定投資者的財務能力。

參與編制、審核、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部分個人資質文件不符合規定。規劃灰渣堆放位置違反堤防保護走廊。

投資者自有資金不足,不符合政府擔保貸款的條件和比例,因此必須改變項目貸款來源,導致項目時間延長。安慶公司也未執行項目履約保證金。

此外,該項目不屬於為經濟社會發展而劃撥土地的對象,因此省份為項目收回土地違反規定;發佈的土地收回決定不符合規定…

由於項目進度過慢,政府監察確定責任在於工業和貿易部及其下屬單位,如能源總局(現為電力局)、地方工業局(現為創新、綠色轉型和工業促進局);省人民委員會、北江省相關部門、陸南縣等。

對於那陽二期熱電廠,政府監察指出的問題和違規行為涉及投資準備階段。例如,投資者未提交投資意向文件供省份審核和決定。

投資者指定越北地質有限責任公司——越南煤炭礦產工業集團,但不符合勘察能力條件,屬於違規。在土地劃撥、租賃和平整工作中,監察確定相關機構在未獲得決定的情況下向投資者劃撥土地,違反規定。

從以上結果出發,政府總監察建議總理指示工業和貿易部部長以及北寧省、諒山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權限進行檢討,明確責任,按規定處理與問題、缺點、違規行為相關的各時期集體和個人,並採取措施徹底糾正。

工業和貿易部對與上述項目相關的違規集體、個人和組織進行檢討和處理責任。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涉嫌刑事違法行為,則移交職能部門按規定審查和處理。

同時,需要審查和修改與小型電廠、特殊電廠電價框架相關的法規;修訂和完善與電力活動相關的法規;加強檢查和監督,及時處理項目中的困難和障礙…

根據結論,對於全面經濟增長技能與知識計劃——第二部分項目,儘管有可行性研究報告但未經審核,缺乏投資分配、組織管理形式等內容。

一些內容被確定為不符合規定,如: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立項目管理委員會;在項目準備階段執行前期活動;延遲發佈總體計劃;未將項目納入中期公共投資補充資金計劃;未完全撥付資金…

因此,政府監察確定上述問題、缺點、違規行為的責任在於工業和貿易部、部內一些單位如組織幹部司、計劃財務和企業管理司、SKIEG項目第二部分管理委員會、作為子項目投資者的高等專科學校以及各時期相關的組織和個人。

包括以下學校:南定工業高等專科學校、工業和貿易高等專科學校;順化工業高等專科學校;中部工業和貿易高等專科學校;高勝技術高等專科學校;工業和貿易高等專科學校;工業技術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