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公合先生(河內)的家庭有一本紅皮書,於2002年9月12日頒發給家庭戶,戶主是他父親。現在鄧先生想將其轉到他個人名下。
鄧先生得到鄉土地管理部門和公證處的指導,準備了許多手續文件,其中包括2002年9月12日時家庭成員的確認書。他到鄉級公安申請這份確認書,但只能獲得2003年8月29日的確認,因為之前的數據已不存在。
由於沒有2002年9月12日頒發紅皮書時的家庭成員數據,公證處沒有依據為鄧先生個人辦理過戶手續,儘管他的其他文件齊全。
鄧先生詢問,如何辦理將家庭土地使用紅皮書轉為個人名下的手續,是否可以用其他文件替代?
根據農業與環境部,鄧先生反映的內容屬於地方具體事務,需要依據檔案存儲和當地根據權限頒佈的具體規定來執行《土地法》,進行審查和解決。
因此,農業與環境部回覆如下:“現行土地法已明確規定土地、附著財產變更登記手續和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紅皮書)的程序,詳見政府第151號決議附件一第五部分內容C第六節,該決議規定了地方兩級政府的權限劃分,以及在土地領域的授權和分權。”
與土地、附著財產變更登記內容相關的各類文件規定在政府第151號決議附件一第五部分內容B第二節II.2中。”
農業與環境部表示,在辦理土地行政手續過程中,如果鄧先生不同意地方有權限機關的處理結果,有權根據《土地法》第237條和2011年《申訴法》第7條的規定,對土地管理行政決定或行政行為提出申訴或訴訟。
新舊紅皮書有何不同?
根據農業與環境部,舊紅皮書名為“土地使用權證書、住房所有權和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20個字)。
從2025年1月1日起,開始應用新版紅皮書,包括一頁兩版,印有銅鼓圖案背景,呈粉紅色,尺寸為210毫米 x 297毫米,帶有國徽、國名和“土地使用權證書、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字樣(16個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