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租房屋、廠房(不包括住宿服務)需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兩種稅。
年租金收入超過5億越南盾需納稅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2條規定,增值稅是對商品、服務在生產、流通到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徵收的稅。出租房屋、廠房屬於個人經營服務行為,因此除了個人所得稅外,還需繳納此稅。
然而,2025年修訂的《增值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兩項法律均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規定,年收入不超過5億越南盾的家庭和個人生產、經營的商品、服務無需納稅。
因此,如果個人出租不動產,但年收入不超過5億越南盾,則無需為此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
如果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年收入超過5億越南盾,其納稅義務確定如下:
根據《增值稅法》(第12條第2款)規定,經營服務需按收入的5%繳納增值稅。計算增值稅的收入是發票上記錄的服務總金額,包括個人享有的附加費和額外費用,且不扣除5億越南盾的門檻。
例如,某人2026年出租不動產的收入為6億越南盾,則增值稅為600 x 5% = 3000萬越南盾。
出租不動產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超過5億越南盾部分的收入乘以5%的稅率計算。
因此,如果上述出租房屋、廠房者每年獲得6億越南盾租金,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0 – 500) x 5% = 500萬越南盾。
此人2026年的總納稅義務為3000萬越南盾(增值稅)和500萬越南盾(個人所得稅),共計3500萬越南盾。
如何計算超過5億越南盾的收入?
為確定收入是否屬於需納稅的情況,職能部門將基於12個月的收入,而計算稅基的收入是實際收入。
例如,某人從2026年5月至2027年底出租房屋,每月租金為4500萬越南盾。
因此,2026年的收入為:45 x 12個月 = 5.4億越南盾(高於納稅門檻),因此此人屬於需為出租房屋、廠房活動申報、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情況。
計算增值稅的收入為4500萬 x 8個月有收入 = 3.6億越南盾。需繳納的增值稅為360 x 5% = 1800萬越南盾。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尚未有指導文件,因此尚未確定個人出租收入實際少於5億越南盾時,如何確定計稅價值。
在租賃合同中,雙方可約定以下兩種方案之一:出租人自行申報、繳稅,或承租人作為組織代為申報、繳稅。
如果出租人自行申報、繳稅,則需按每次支付期發生的時間申報(每次支付期發生的時間根據每個支付期租賃開始時間確定),或按公曆年申報。
如果有多個不動產出租,則出租人需按每個合同申報。如果在同一管理區域有多個不動產出租,可在同一申報表上申報多個合同。
如果是承租人代為申報和繳稅,則需按月、季度、每次支付期發生時間或公曆年申報、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