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租房屋、廠房(不包括住宿服務)會產生兩種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房屋出租年收入超過5億越南盾需繳稅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2條,增值稅是對商品、服務在生產、流通到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徵收的稅。出租房屋、廠房是個人經營服務行為,因此除了個人所得稅外,還需繳納此稅。
然而,2025年增值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補充法(第7條第1款,兩部法律均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規定,家庭戶、個人生產、經營的商品、服務年收入在5億越南盾及以下無需繳稅。
因此,如果個人有不動產出租,但年收入不超過5億越南盾,則無需為此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
如果個人出租不動產年收入超過5億越南盾,其納稅義務確定如下:
根據增值稅法(第12條第2款)規定,經營服務需按收入的5%繳稅。計算增值稅的收入是發票上記錄的服務總金額,包括個人獲得的附加費和額外費用,且不扣除5億越南盾的門檻。
例如,某人2026年出租不動產收入為6億越南盾,則增值稅為600 x 5% = 3000萬越南盾。
出租不動產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確定為超過5億越南盾部分的收入乘以5%的稅率。
因此,如果上述出租房屋、廠房者每年獲得6億越南盾租金,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0 – 500) x 5% = 500萬越南盾。
此人2026年的總納稅義務為3000萬越南盾(增值稅)和500萬越南盾(個人所得稅),合計3500萬越南盾。
如何計算超過5億越南盾的收入?
為確定收入是否屬於需繳稅情況,職能部門將基於12個月的收入,而計算稅基的收入是實際收入。
例如,某人從2026年5月起出租房屋,合同至2027年底,每月租金為4500萬越南盾。
因此,2026年的收入為:45 x 12個月 = 5.4億越南盾(高於納稅門檻),此人屬於需申報、計算並繳納房屋、廠房出租的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情況。
計算增值稅的收入為4500萬越南盾 x 8個月有收入 = 3.6億越南盾。需繳納的增值稅為360 x 5% = 1800萬越南盾。
新個人所得稅法尚無指導文件,因此尚不確定個人出租實際收入低於5億越南盾時如何確定計稅價值。
在出租合同中,雙方可約定兩種方案之一:出租財產者自行申報繳稅,或承租方為組織代申報繳稅。
如果出租者自行申報繳稅,則需按每次支付期發生(每次支付期發生根據每個支付期出租開始時間確定)或按公曆年申報繳稅。
如果有多處不動產出租,則出租者需按每份合同申報。如果同一管理區域有多處不動產出租,可在同一申報表上申報多份合同。
如果是承租方代申報繳稅,則申報繳稅可按月、季度、每次支付期發生或公曆年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