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租房屋、廠房(不包括住宿服務)需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兩種稅。
年租金收入超過5億越南盾需納稅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2條,增值稅是對商品、服務在生產、流通至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徵收的稅。出租房屋、廠房屬於個人經營服務行為,因此除個人所得稅外還需繳納此稅。
儘管如此,2025年修訂補充的《增值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兩項法律均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規定,年營業額在5億越南盾及以下的家庭、個人生產、經營的商品、服務無需納稅。
因此,如果個人有不動產出租,但年營業額不超過5億越南盾,則無需就此類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
若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年營業額超過5億越南盾,其納稅義務確定如下:
根據《增值稅法》(第12條第2款)規定,經營服務需按營業額的5%繳稅。計算增值稅的營業額為發票上記錄的服務總金額,包括個人享有的附加費和額外費用,且不扣除5億越南盾門檻。
例如,某人2026年出租不動產的營業額為6億越南盾,則增值稅額為6億 x 5% = 3000萬越南盾。
出租不動產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超過5億越南盾部分的營業額乘以5%的稅率計算。
因此,若上述出租房屋、廠房者每年收取6億越南盾租金,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億 – 5億) x 5% = 500萬越南盾。
此人2026年的總納稅義務為3000萬越南盾(增值稅)和500萬越南盾(個人所得稅),合計3500萬越南盾。
如何計算超過5億越南盾的營業額?
為確定收入是否屬於需納稅情況,職能部門將基於12個月的營業額,而計算稅基的營業額為實際營業額。
例如,某人從2026年5月至2027年底出租房屋,每月租金為4500萬越南盾。
因此,2026年的收入為:4500萬 x 12個月 = 5.4億越南盾(高於納稅門檻),故此人需就出租房屋、廠房活動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
計算增值稅的營業額為4500萬 x 8個月有營業額 = 3.6億越南盾。需繳納的增值稅為3.6億 x 5% = 1800萬越南盾。
新《個人所得稅法》尚未有指導文件,因此無法確定個人出租實際營業額低於5億越南盾時如何計算應稅價值。
在出租合同中,雙方可約定兩種方案之一:出租財產者自行申報納稅,或承租方為組織時代為申報納稅。
若出租者自行申報納稅,則需按每次付款期發生(每次付款期發生時間根據各付款期出租開始時間確定)或按公曆年度申報納稅。
若有多處不動產出租,則出租者需按每份合同申報。若同一管理區域有多處不動產出租,可在一份申報表上申報多份合同。
若由承租方代為申報納稅,則需按月或季度或每次付款期發生或公曆年度申報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