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首次回答詢問時,被告段友亮(TSL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承認了起訴書指控的行為。
段先生被指控指示偽造118,046份檢測結果報告,非法獲利超過985億越南盾。他與胡氏青芳通過阮南慶、阮河靈達成一致,行賄31億越南盾以申請指定檢測許可,併為TSL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提供便利。
在法庭上,段先生供認TSL公司既有進行實際檢測併發布真實檢測結果報告的政策,也有發佈偽造檢測結果報告的政策,這些報告要麼沒有檢測樣本,要麼有樣本但未進行檢測,還修改檢測結果、調整發布日期等。
最初,TSL公司由段先生出資70%註冊資本,潘氏金花(段先生的妻子)出資10%,胡氏青芳出資20%。然而,到2023年2月,胡女士從TSL公司撤資,轉而成立阿瓦泰克公司。
關於此事,段先生認為他與胡女士之間沒有任何矛盾,是胡女士主動分離出去獨立工作。胡女士分離併成立阿瓦泰克公司後,被告黃晉強接替了胡女士的位置,協助管理公司。
為了使TSL公司順利運營,段先生供認曾指示人員向阮南慶先生的個人賬戶轉賬超過30億越南盾,向阮河靈女士(阮南慶的妻子)轉賬數億越南盾。所有獲利資金,段先生用於建設、投資辦公室,支付員工工資。
同樣,被告胡氏青芳自2020年至2023年2月擔任TSL公司首席執行官,自2023年3月至2025年4月擔任阿瓦泰克公司首席執行官。
根據起訴書,胡女士指示TSL公司、阿瓦泰克公司員工偽造190,337份檢測結果報告,非法獲利990億越南盾,並與段友亮、阮河靈通過阮南慶商議、達成一致,行賄33億越南盾以申請許可,為TSL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提供便利。
在法庭上,被告胡女士表示,快速出具檢測結果報告的做法均出於被告的政策。快速出具檢測結果報告的流程與真實檢測結果報告的流程不同。公司不進行廣告宣傳,只告知有需求的客戶可以執行。
被告胡女士進一步供認,在阿瓦泰克公司,她讓其他一些被告以股東名義登記,但實際上並未出資,因為她希望這些被告長期留在公司工作。
回答為何每月必須提取資金交給被告阮南慶的問題時,胡女士供認,儘管阮南慶先生沒有領導或股東角色,但他協助被告在相關部門和合作夥伴處進行外交、接待等工作。
被告胡女士供認,每月TSL公司向阮南慶轉賬5000萬越南盾/月(自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為1億越南盾/月),用於對外費用和接待。
到2023年3月,當成立阿瓦泰克公司時,胡女士繼續提供8億越南盾,讓阮南慶和阮河靈繼續協助公司獲得許可,指定在食品安全、環境、農產品、水產品等領域進行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