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興安省公安廳表示,調查警察機關已對兩名個人在順新鄉生產豆芽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作出立案決定和起訴決定。

此前,興安省公安廳經濟、走私、環境犯罪調查處發現順新鄉兩家豆芽生產單位存在違規跡象。經檢查,職能部門查獲了近3噸疑似使用違禁物質的豆芽。

調查結果顯示,從1月14日至18日,由范氏勝(46歲)和范氏情(42歲)管理的兩家豆芽生產單位使用了6-苄氨基嘌呤。

該物質不屬於允許用於食品生產的物質清單,用於刺激豆芽生長並投放市場銷售。

興安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已根據《刑法》第317條第1款,以“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罪起訴相關嫌疑人。

起訴決定已獲得興安省第五區人民檢察院批准。

案件正在按規定繼續調查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