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對違反公益勞動規定的人是如何處罰的?

廣南省平明鄉公安帶一群有聚集、違反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跡象的青少年去烈士陵園打掃衛生,得到許多讀者的支持,並建議推廣到其他情況。

那麼,現在和以前對公益勞動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公益勞動處罰正在研究中

在去陵園打掃之前,這些青少年聽取了相關法律規定的宣傳,動員自覺上交武器,並寫下不再犯的承諾。

平明鄉公安處理這些“壞”青少年的方式得到許多人的支持,對違法者有強烈影響,並體現了人文精神。

據該機構代表稱,帶這些孩子去陵園打掃是一種傳統教育形式,而不是公益勞動處罰,因為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這種處罰形式。

確實,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法律沒有規定帶違法者去勞動的形式。

但公益勞動處罰形式以前曾多次被專家、職能機構和立法者提出。

在2025年第一季度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工作總結會議上,副總理陳紅河要求相關部門研究、補充對某些交通違法行為的公益勞動處罰形式。

隨後,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已責成各職能部門配合研究,建議有權限的機關修改、補充對交通違法者的公益勞動處罰形式。

此前(2020年中),國會代表提議在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補充公益勞動處罰形式。

越南法律曾規定公益勞動處罰

公益勞動處罰形式規定在1977年頒佈的《輕微違法處罰條例》第143號決議中。根據該條例,輕微違法者將受到三種處罰形式之一:罰款、公益勞動(1至3天)和拘留(1至3天)。

1989年的《行政處罰條例》只剩下兩種主要處罰形式:警告和罰款,補充處罰形式是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物品和工具。

2012年的《行政處罰法》(經過多次修訂和補充)也沒有規定公益勞動處罰。

現行規定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形式有: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有期限或暫停活動有期限、沒收行政違法物品和工具、驅逐出境。

未來,如果公益勞動被正式納入行政處罰形式,必須伴隨許多規定,以確保這種處罰形式應用得當且不隨意。

具體來說,必須定義公益勞動是什麼,適用範圍(哪些行政違法行為適用…),適用條件(違法程度、再犯次數…),應用方式(是獨立適用的處罰,可以與罰款結合或替代罰款…)。

同時必須有具體指導,如勞動小時數(最低、最高限度),豁免對象(老年人、孕婦…)。

此外,必須規定可以分配的公益工作類型,有權限的決定機關,執行監督方式。

以前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在國家委員會(根據1980年憲法,國會最高常設機構)1989年頒佈《行政處罰條例》和部長會議(規定安全、秩序領域行政處罰)1991年頒佈第141號決議之前,政府委員會1977年的《輕微違法處罰條例》規定了公益勞動處罰形式,從1天到3天。

根據該條例和當時內務部的指導,公益勞動處罰是處理簡單、明確、後果不嚴重…的社會安全秩序侵犯行為的四種處罰形式中的第三種。

這是針對多次再犯或已適用最高罰款但仍違法,或違法者態度頑固、藐視法律的情況的嚴厲處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