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議繳納更高,但人事說這是通用規定,不能對個人給予優惠”,36歲的林女士,胡志明市一家運輸企業的媒體部門負責人,回憶起兩年前簽訂勞動合同的日子。企業承諾每月收入3000萬越南盾,並按照招聘通知繳納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制度。然而,作為繳納保險依據的工資並非基於實際收入,而是被“拆分”以減少成本。
根據規定,目前強制社會保險的繳納比例為月工資的32%,其中勞動者繳納10.5%,企業繳納21.5%。作為繳納依據的工資包括工資、津貼和其他補充款項,但不得超過基本工資的20倍,相當於4680萬越南盾。
對於每月3000萬越南盾的收入,如果按全部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總繳納金額為960萬越南盾,其中企業承擔645萬越南盾,勞動者扣除315萬越南盾。由於之前公司拆分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享受的產假福利較低,這次林女士希望按實際收入參加保險以確保權益,但提議未獲批准。

林女士並非個別案例。根據Navigos集團的工資和勞動力市場報告,有43%的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低於實際收入;近11%僅按地區最低工資(如2025年胡志明市、河內等第一區為496萬越南盾)繳納,約5%未參加社會保險。
報告調查了超過250家企業和1600多名在職人員,顯示社會保險是企業為勞動者提供的主要福利,超過91%參加社會保險,超過84%有醫療保險,約79%參加失業保險。
然而,實際領取工資與作為社會保險繳納依據的工資之間差距仍然較大。經常被低繳或僅按地區最低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群體主要在小企業工作,這些企業面臨較大的成本壓力,合規能力有限。
同樣,胡志明市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險機構的數據也顯示了這種差異。胡志明市內務廳2025年平均工資調查記錄,非國有企業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為1187萬越南盾,而作為社會保險繳納依據的工資僅為650萬越南盾。對於有國家因素的企業,平均收入超過1300萬越南盾,但社會保險繳納額僅接近970萬越南盾。
嬌莊女士,平盛郡一家科技企業的會計負責人,認為拆分工資以低繳社會保險幾乎是“必須做的事”。公司規模不到100人,但工資基金龐大,被迫尋找“規避”方法。選擇的方案是應用3P工資模型,包括按職位、能力和工作結果支付的工資。
據此,P1部分——按職位支付的工資記錄在合同中,並用作社會保險繳納依據。P2是按能力支付的部分,例如專業津貼、職位津貼、證書津貼,P3包括與工作效率相關的費用,歸類為津貼、獎金,按內部規定支付。
“這種拆分主要是為了確定低於實際收入的社會保險繳納額”,莊女士說,舉例一名IT工程師每月收入約4000萬越南盾,但社會保險繳納工資僅為1200萬越南盾,對應程序員職位。其餘部分以專業津貼和項目獎金形式支付。
據她介紹,如果按全部收入繳納社會保險,企業成本將大幅增加,而科技行業勞動者通常年輕,更關心實際到手收入而非長期福利權益。
胡海論先生,胡志明市社會保險局檢查處處長,表示企業拆分工資以低繳社會保險通常只在勞動者享受福利時才暴露後果。過去一段時間,社會保險機構收到許多關於此情況的投訴信。
從投訴信和定期檢查,與稅務數據對比,去年胡志明市記錄超過1350名勞動者被少繳社會保險,追繳金額超過26億越南盾。
據論先生介紹,表明企業可能“規避法律”的常見跡象包括:勞動合同記錄的工資異常低於實際領取收入;收入被拆分為津貼、獎金但定期支付;或同時存在多個工資表用於社會保險、稅務和內部支付目的等。
“對於企業,一旦發現將被要求調整、追繳並處以行政處罰”,他說。然而並非所有情況都被發現,導致後果累積到勞動者身上,當享受養老金、失業補助、疾病或產假福利時,由於福利金額基於繳納工資計算,都非常低。
阮文漢淑女士,胡志明市就業服務中心(內務廳)主任,表示統計顯示許多擔任部門負責人、管理職位的勞動者僅按略高於地區最低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直到失業時,他們才“震驚”地發現失業補助每月僅400-500萬越南盾,甚至低於一些全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普通勞動者。
“規避法律以低繳保險幫助企業節省成本,但勞動者是受損最大的一方”,淑女士說。



